有民眾請生理假遭雇主刁難,勞工局提醒,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雇主不能拒絕,否則恐面臨罰鍰。示意圖。(取自Pexels)
過去曾有民眾請生理假竟被雇主要求驗試紙,遭勞工局裁罰10萬元。不料,勞工局日前再接獲民眾反映,向有企業規定員工請生理假,需親自至公司填寫假單,否則以曠職論。對此,勞工局表示,雇主對勞工宣稱「公司沒有生理假」,或變相以其他方式阻撓或規避生理假,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新北市勞工局曾在2017年接獲投訴,某電子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若沒有驗試則不予准假,必須請特休或事假。事後,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業者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決議加重裁罰10萬元。
但近期又有民眾向勞工局反映,有雇主要求勞工,請生理假當日必須親自至公司填寫假單;還有員工申請生理假,被經理要求提出診斷證明或只准半天假;更有員工生理假隔日上班,被女性主管帶去醫院看婦科等。以上案例業者均遭勞工局開罰10萬元。
勞工局指出,「生理假」民國91年即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入法。依規定,符合相關條件時,雇主應給予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停復職、產檢假、陪產檢假、哺集乳時間、家庭照顧假、彈性工時等權益,且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局說明,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比照病假薪資減半發給,超過3日併入病假計算。有部分雇主以為生理假為病假的一種,因此要求勞工提出診斷或就醫證明。
但《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在2014年修正時,明確指出「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假別,雇主皆不能拒絕,更不能有其他不利的處分。倘若雇主要求請生理假須附證明或其他形式的刁難,都屬於違法行為,一旦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能面臨30萬元罰鍰。近年勞動意識抬頭,呼籲雇主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