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盈潔教唆偽造280萬元本票,高院更二審改判她3年2月徒刑、沒收43萬多元,可上訴。(取自鳳凰藝能官網)
台語歌手陳盈潔開立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280萬元,友人要求她找人擔保,陳盈潔便教唆大姐陳乃嘉冒簽小妹陳郁心的名字背書。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陳盈潔3年2月,高院改判陳盈潔無罪。最高法院撤銷判決,高院更一審則改判她1年8月、緩刑4年、付邱男30萬元,高院更二審今天(15日)再改判她3年2月徒刑、沒收43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70歲的陳盈潔為了在廈門發展演藝事業,2013年10月開立本票向邱姓友人借200萬元,之後又追加到280萬元,但邱男不放心要求她找人共同背書作保,陳盈潔便教唆大姐陳乃嘉,冒簽小妹陳郁心的名字、身分證,事後被邱姓友人指控偽造有價證券。
台北地方法院認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陳盈潔3年2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陳乃嘉在本票上冒名簽署妹妹的名字是應邱男的要求,難以認定是受陳盈潔「語言刺激」才偽簽有價證券,因此改判陳盈潔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單憑陳乃嘉證詞前後不一,就認定陳乃嘉應邱男的要求才冒名簽本票理由欠備,且陳盈潔並未否認於姐姐最初拒絕偽造本票時,有對姐姐施加心理壓力、動之以情的說詞,也沒有說明陳盈潔主觀上有沒有唆使姐姐,因此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盈潔罪證確鑿,判她1年8月、緩刑4年,付邱男30萬元,但最高法院認為,判決中未交待犯罪所得有多少,再次撤銷,發回更二審審理。高院更二審今天改判陳盈潔3年2月徒刑、沒收43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