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間,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在高雄市遭漏電的路燈電擊當場身亡,高雄高分院判高市府養工處須賠償錢家463萬元。示意圖。(取自Pexels)
中國籍錢姓男子2018年8中旬來台騎自行車環島,旅途中,卻在行經高雄市路竹區的公路時,遭漏電路燈電擊死亡。錢男家屬跨海打官司要求國賠,求償上千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否認疏失,也主張大陸地區人民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國賠。不過,本案經上訴到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養工處有過失,且大陸地區民眾也算中華民國國民,養工處須賠錢男家屬46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當時38歲的錢男,2018年8月12日從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當年8月16日晚間6點40分,他車子行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漏電的路燈電擊趴倒在地。晚間6點58分,2名民眾路過發現錢男趴在路燈下方,已無呼吸心跳,立刻對其進行急救並報警,但錢男到醫院前已確認死亡。
檢方相驗後發現,錢男的死因為「電擊性休克」,他的左前臂至手腕有多處電擊燒灼傷痕跡,且電機公會也函覆檢察官表示,路燈漏電確實可能會造成死亡。錢男家屬跨海打官司,同時,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一審時,高雄市政府養工處除否認有過失外,並指稱,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當地並無類似我國之《國家賠償法》,或其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因此主張錢男家屬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扶養費過高等。
高雄地院開庭審理後認為,大陸地區人民若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欠缺管理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也適用於《國家賠償法》,判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兩造均不服繼續上訴二審。
全案進入二審後,合議庭認發現,案發處的路燈半年前就曾發生漏電,但後續並未加以維修,因此認定養工處確有過失,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工務局仍須國賠463萬,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