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不滿交通部廢止遠東航空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23日認定交通部處分無誤,駁回確定。(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遠航因長期虧損無預警停飛,交通部廢止遠東航空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遠航不滿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遠航敗訴。遠航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23日)認定交通部處分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遠航2019年12月13日向員工公告「本公司因長期營運虧損,資金籌措困難,經公司通知,將於2019年12月13日起停止一切飛航營運。為保障同仁權益,本公告視同資遣通知,同仁的最後在職日為2019年12月13日(協助善後人員除外)」,隨後與民航局召開記者會,對外表示要暫停營業。
民航局認為,遠航無預警停飛已違反《民航法》,向交通部申請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及註銷獲配航權獲准,並裁罰遠航300萬元。
遠航不滿遭廢照及註銷航權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僅暫停部分航線並非停業」。遠航當時表示,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的處分尚未確定,就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遠航獲配航權,應違法。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遠航確實違反《民航法》,沒有在停業前先行檢送停業計畫給交通部核准後才實施停業,屬無預警停業。交通部於2020年5月26日訴願決定明確指出遠航違反《民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應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許可,作成廢止遠航獲配航權的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
遠航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最高法院認為,北高行認事用法無違誤,今天駁回遠航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