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的說法,俄羅斯除了「戰爭罪」之外,還犯下「廣泛或系統性針對任何平民群眾攻擊」的「危害人類罪」。(美聯社)
2023年2月18日,俄羅斯對烏克蘭展開「特別軍事行動」(Special Military Operation)將近一年,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表示,美國認為俄羅斯軍隊在烏克蘭犯下「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CAH)。依據美國的說法,除了「戰爭罪」(War Crimes)之外,俄羅斯軍隊在烏克蘭的一系列行為,包括對烏克蘭平民進行「處決式」殺害(execution-style killings)、強暴、實施毆打、電擊等「酷刑」(torture),以及驅逐數十萬烏克蘭人至俄羅斯,特別是強迫兒童與家人分離等,這些行為並非隨機或偶然,而是「廣泛或系統性針對任何平民群眾的攻擊」(widespread and systematic attack against any civilian population)的一部分。
「危害人類罪」的惡性在於殘害大規模平民之罪
所謂的「危害人類罪」,指的是行為人在明知的情況下,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群眾進行攻擊的行為。危害人類罪與普通犯罪(例如殺人、強暴等)或其他國際刑事犯罪的區別在於危害人類罪必須是「廣泛或系統性」,並且主要針對「平民群眾」的攻擊。這表示,危害人道罪係指大規模或組織性的行為,若僅為偶發或單獨案件,並不構成危害人類罪。危害人類罪在構成要件上類似「種族滅絕罪」(genocide),且條件更為嚴格,必須是針對四類特定族群,且行為人須具有種族滅絕的「特定故意」(dolus specialis):「蓄意消滅」(intent to destroy)特定族群。
危害人類罪與戰爭罪最大不同在於戰爭罪必須是有「武裝衝突」(armed conflict)的前提,危害人類罪則未有此限制,平時(peacetime)也有可能發生,包括灰色地帶時期。且危害人類罪是特別針對「平民」的犯行,而大多數戰爭罪的被害人可能是平民或敵方戰鬥人員(enemy combatants),故若被攻擊的對象為合法戰鬥人員(legitimate combatant),則不構成危害人類罪。
在俄烏戰爭的情境下,俄軍的行為(例如謀殺、強暴)幾乎同時構成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但構成危害人類罪者,例如迫害(persecution)、強迫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或種族隔離(apartheid),不一定適用戰爭罪。此外,危害人類罪與戰爭罪不受任何法定追訴期(statutory limitations)限制,主要是擔憂這類罪刑若適用時間限制將難以對國際社會最嚴重關切的行為進行懲罰。
美國欲進一步孤立並懲罰俄羅斯高層
雖然美國公開表示俄羅斯軍犯下危害人類罪,但就目前而言,仍然是象徵意義居多,並不意味著有任何立即的後果,也不表示美國可以就俄軍在烏克蘭的犯行進行追訴。戰爭罪則有所不同,2023年1月美國正式通過《戰爭罪受害者伸張正義法》(Justice for Victims of War Crimes Act),因此未來美國有可能針對戰爭罪部分進行追訴,但目前美國國內法院對危害人類罪仍缺乏管轄權。
烏克蘭當地法院則有權起訴犯罪者,亦已有案例,惟依據國際法「國家豁免」(state immunity)相關規定,例如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head of state immunity),受害國法院難以起訴加害國現任元首或是高層官員,故烏克蘭不一定能起訴俄羅斯總統普欽(Vladmir Putin)與其他高階將領。因此,最有可能處理此類案件的場域為國際刑事法院,但國際刑事法院無法進行「缺席審判」(trial in absentia),故若普欽或其他俄羅斯行為人留在俄羅斯或其他親俄國家,仍難以對其審判。
至於美國為何要大張旗鼓,特別公開指控俄羅斯軍違反危害人類罪?主要是危害人類罪通常意味著,比起戰爭罪,程度可能「更高一層」,因為「廣泛或系統性」通常指涉有著某個計畫或政策的存在,《羅馬規約》更是直接規定了「國家或組織性政策」(State or organizational policy)要件,也就是屆時起訴對象不會是普通士兵,而是俄羅斯指揮鏈(chain of command)高層。這可能也意味著,若未來真的在國際刑事法院進行審理,美國將會提供相關證據,特別是俄羅斯高層間的情資與通訊,以證明俄羅斯乃是「大規模、有組織性地」在烏克蘭實施違反人類罪等罪刑。
※作者為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本文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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