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官員及民代無可投機,所效忠的國家是民主法治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而非秋海棠的祖國。(國防部提供)
近年共機共艦擾台不斷,台海早已被盯為全球可能爆發戰爭的熱點之一。烏俄戰爭台灣被喻為明日烏克蘭,去年裴洛西訪台後的中共軍演,加上多方揭露中共武統台灣的時間表日益迫近,台灣無論是終須一戰或止戈為武,主、客觀上都已達到不得不嚴肅面對及準備的境地。
從台灣內部來看,近年來國防部確實也積極軍購,部署「刺蝟島」及不對稱戰略的戰力,並將義務役恢復為一年等,但這期間不止輿論媒體批判台灣抗共的決心與能力不足,連當過三軍統帥的前總統馬英九也都吐嘈台灣是首戰即終戰;日前《日經》疑造謠報導台灣九成赴中退役將官出賣情報,在野黨在軍購也多方掣肘,「疑台論」早已四起,接著「疑美論」、「毁台論」等認知作戰不斷打擊台灣士氣民心,令人憂心忡忡。最近國防部粗心預告《全動法》修正,媒體炫染「娃娃兵」一詞更暴露出民防瀕臨潰散的事實。
此刻,我們卻從烏克蘭能打上一年且不被俄國併吞中發現,除了有一位堅定無比的總統澤倫斯基,並積極爭取外援武器彈藥外,軍民的同仇敵愾效忠國家是重要的因素,不只增強了戰鬥意志力,同時也展現在民防上,這些正是使烏克蘭立於不敗之地的內在條件,尤其是他們的城市首長及官員們的「不投降」表現,更是俄羅斯佔领也無法統治,吃了也吞不下的哽刺,這無疑是台灣可借鏡加强脆弱點之處。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慨捐三十億助國防,已資助的計畫有「黑熊」與「神射手」兩項目固然也切中台灣防衛體系的脆弱點,但是對於提高軍人及公職人員的國家認同與忠誠仍未著墨。即便台灣軍隊國家化多年及三次政黨輪替,但是軍人、公職人員及人民的國家認同一遇到認知作戰仍不堪一擊。舉例來說,阿扁槍擊案,公務員當下額手稱慶;軍官當共諜、簽投降同意書,承諾在工作崗位上報效祖國;台聯前立委羅志明也涉共諜案遭訴;前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與中共共謀統一的「紅統」言論;層出不窮的國軍退將爆出赴中「聽訓」,甚至高喊「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的歪調而退俸照領。這些混淆國家認同邏輯,套用習近平侫臣李鴻忠的金句:「忠誠不絕對就是絕對不忠誠」,在中國早就槍斃關到死,在台灣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而共諜依《國家安全法》大都輕判,這叫忠誠的國軍及善良人民情何以堪?面對當前危機,若現役軍人及公職人員也中混淆認同的毒,才是真正的脆弱點。
西元755年爆發安史之亂,叛軍直逼長安城,唐玄宗避難成都。當時諸多郡縣太守縣令認為唐朝將亡,紛紛開城投降。時任雍丘縣令的張巡先死守雍丘年餘,昔日同僚不是不救援,就是前來勸降,後又與睢陽郡太守許遠死守睢陽城,在缺糧缺馬缺草下,張巡殺烹小妾以充士兵之飢,城破被俘,與許遠寧死不降,「雙忠」之美譽至今流傳歌頌叩人心弦,人民不因其吃人肉而貶抑其英雄本色,更奉祀為守護神。
「雙忠」之歷史定位同獲兩岸認同,相信台灣的非藍與非綠也不會有相反的見解。且把中共解放軍當作安祿山叛軍,蔣介石政府來台像是唐玄宗避難於四川,當中共解放軍犯台時,台灣人的理解會是什麼?認為犯我台灣即是敵人?還是改朝換代就随便,誰管都一樣?還是完成統一大業解救台灣?
公職人員是否應該有別於平民百姓,在思想及職務上負有忠誠及相當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國軍及後備軍人其效忠是否更嚴格?更適用李鴻忠的「絕對忠誠」:就是唯一的、徹底的、無條件的、不摻任何雜質的、沒有任何水分的忠誠。
這種漸次忠誠的概念在我國法律上或許也是分明的,只是針對軍公職人員的忠誠,雖有法規但仍有敵我不分現象、罰責也太輕,給投機者敢有叛國的念想。 國家軍人及公職人員效忠自己的國家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在台灣的效忠則是五花八門,由於國家認同及意識型態作祟,有人忠於中華民國,有人忠於台灣,有人忠於中國,有人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忠於哪個國家都得要解釋半天吵翻天,又如何做到一致性的忠誠呢?若要求國軍絕對忠誠,否則終生身敗名裂,子孫二代永不得擔任軍職及公職,真不知國軍會剩下多少人?
由於台灣人民的國家認同存在相當大的落差,現役軍人及公職人員的忠誠度都會影響人民的國家認同及愛國情操,國家對他們的忠誠度是否很在意?發現共諜或叛國者時法治如何處理?當他們不願簽署「.不投降」同意書又以有違國家認同的曖昧語言迷惑人民時,人民能期待他們是張巡或許遠嗎?政府拿他們没辦法?人民又要如何轉變?
面對未來的威脅日益迫近與強大,台灣得要補强防衛上的脆弱點,我們應該先加強軍人及公職人員的國家認同及忠誠情操提出對策,而非從修正《全動法》啓動。
為了加強軍人及全國公職人員的國家認同及其忠誠情操,最快速有效的入門策略就是修正《宣誓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開始。
所謂宣誓,應該是有別於法律規定,為強烈表達內心意向、決心或真相的公開儀式,在代表神聖或象徵性圖騰前由可信賴的人當見證人,承諾違背誓言的嚴重後果。或可理解為官方版的「斬雞頭」咒誓儀式。
我國對公職人員訂有《宣誓條例》,軍人則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規定一定人員就職前須宣誓效忠國家及清廉節操,否則願接受法律最嚴厲之處分,說穿了,清廉是法律本有規定,有無宣誓無啥差別。效忠部分,違反誓詞查證屬實也是依《國家安全法》判刑算輕,過去共諜案最高也只判四年徒刑。
但究其實,以廉潔操守為誓詞的內容應該是第三世界國家的重點,做為民主進步又有內憂外患威脅的國家,《宣誓條例》應著重於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與熱情的嚴肅且神聖的表示,處罰也應有別於法律之罰則,而指向良心譴責、終生污辱及禍延子孫的方向,方能奏效,更象徵著遵守誓詞者無比榮耀。
內政部、國防部或立法院應可主動提案,至少修正《宣誓條例》第5到7條條文及《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宣誓條例》第5條原僅規定宣誓人須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兩項宣讀誓詞,建議增加我國「台澎金馬」的領土地圖,以避免公職人員發生效忠「地理範圍」錯亂的現象。
該條例第6條中有兩段誓詞內容,可考慮將法律已有規定的廉潔内容删除,加入國家認同的誓言。試列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以國為榮,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以民為本,堅持民主法治,面對國家緊急危難,絕不擅離崗位,不投降侵略者。如違誓言,願受天譴,列入背叛國家之歷史檔案,子孫兩代永不得擔任軍公職之處分,謹誓。」
第二段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以國為榮,以民為本, 堅持民主法治,面對國家緊急危難,絕不擅離崗位,不投降侵略者。如違誓言,願受天譴,列入背叛國家之歷史檔案,子孫兩代永不得擔任軍公職之處分,謹誓。」
《服役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定服軍官、士官役者,應行效忠宣誓,其誓詞建議修正如下: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堅持民主法治,遵守國家法令、捍衛國家台澎金馬,保護人民,服從長官命令,終身保守機密,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誓言,願受天譴,列入背叛國家之歷史檔案,子孫兩代永不得擔任軍公職之處分,謹誓。」 至於應宣誓人建議不分職務,不分職等高低,全體軍公職人員均應宣誓,方能展現國家上下一心的士氣與光榮感。附帶一提,若本修正得以通過,凡依此忠誠宣誓榮退軍人才是榮民,其子孫兩代優先錄取軍校或高普考,以顯其尊榮。
依此誓詞宣誓,軍人、官員及民代無可投機,所效忠的國家是民主法治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而非秋海棠的祖國。背叛前得三思:天譴、歷史污名永垂不朽、禍延子孫兩代,是否值得?我們民主國家,很難檢視有無「絕對忠誠」,但是「絕對不忠誠」者卻很難寄生在軍、政體制內,此時軍、公職人員都是現代張巡或許遠,吳三桂必然很少。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