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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專家證人制度 司法院提配套:須接受當事人詰問

盧禮賓 2017年05月08日 21:13:00
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獲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通過。司法院並研擬配套措施,專家證人必須先在訴訟程序中經由當事人詰問來確定,是否適合當專家證人。(攝影:李隆揆)

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獲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通過。司法院並研擬配套措施,專家證人必須先在訴訟程序中經由當事人詰問來確定,是否適合當專家證人。(攝影:李隆揆)

術業有專攻,法官藉助有專業背景的鑑定人協助審判,鑑定人角色越來越吃重,對法官心證形成常具決定性影響,以三度被判死刑最後無期徒刑定讞的八里雙屍命案被告謝依涵為例,鑑定人認為謝女矯正可能性高、再犯風險不高,是法官不判死刑的重要考量之一。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配套措施之一,將引進專家參與訴訟程序;為強化法院認定事實正確性,考慮採英美法上的專家證人制度,或修正現行鑑定制度相關規定,賦予被告選任鑑定人的權利。


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獲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通過。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指出,英美法的專家證人制度,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模式下所發展出來的制度。專家證人與鑑定人一樣,都是依照其特別知識、經驗,陳述專業意見的人,差別在於專家證人可以由當事人委任,但必須先在訴訟程序中經由當事人詰問來確定,他是不是適合當專家證人。


再者,專家證人性質上仍是屬於證人,而不是法院的輔助者,因此必須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以驗證其專家證言的可信度。

 

專家證人與鑑定人一樣,都是依照其特別知識、經驗,陳述專業意見的人。以八里雙屍命案被告謝依涵為例,鑑定人認為謝女矯正可能性高、再犯風險不高,是法官不判死刑的重要考量之一。(資料照片)

 

鑑定人不須當庭被詰問 報告卻可作為證據

 

司法院說明,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可以選任鑑定人,且鑑定人可以用書面報告鑑定經過及結果,只有在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須到庭說明。也就是鑑定人雖然不一定要到法院接受當事人交互詰問,但其書面鑑定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這種情況使得被告或辯護人無法透過交互詰問確認鑑定結果可信度,鑑定結果又能夠成為法院定罪的依據,被質疑是否違反「武器平等」、侵害被告訴訟權,甚至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有鑑於此,為強化法院認定事實的正確性,司法院考慮採行專家證人制度,或至少修正現行鑑定制度相關規定,例如賦予被告選任鑑定人的權利、明定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的義務。


一名資深二審法官指出,現行鑑定人制度,不能說完全沒有交互詰問,除了槍砲、毒品及醫療糾紛鑑定等案件,的確較少請鑑定人出庭接受詰問,但是特殊案件必要時鑑定人仍要到庭接受詰問檢驗,除非受囑託的鑑定人是一個機關,而非個人。


他表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通常有一方聲請囑託鑑定人,法官才會發動,很少由法官依職權發動,法官任意發動,如果對某方顯然有利或不利,有違「公平法院」原則。實務上只有法院可以囑託鑑定人,被告可以自找鑑定人,但因不是法院依法所作鑑定,鑑定結果對法院沒有拘束力,可以排除。


鑑定人制度是否造成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端看法官指揮訴訟,資深法官表示,如果一方聲請囑託鑑定人,他會徵詢兩造意見,協調雙方都可接受的鑑定人、鑑定內容、方法等,可以把武器不平等可能性降到最小。

 

專家證人要出庭做證 也要接受檢驗


謝依涵案在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時,法院先後囑託警察大學和台灣大學教授,對謝女進行精神鑑定,協助法官針對謝女的人格特性、犯罪動機、成因、背景以及將來有無可能教化等,協助法官判斷,作成矯正可能性高、再犯風險不高的鑑定結果,成為法官逆轉改判無期徒刑的重要考量。


雖然法官藉助鑑定人協助審判,不至讓法官判案淪為「作文比賽」之譏,但「可教化」常成為免判死引用的理由,也飽受批評,甚至鑑定人對廢除死刑的立場也難免受到質疑。


「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必須接受各方的挑戰」,資深法官認為,專家證人制度,在英美行之有年,他贊同我國引進,在美國法庭交互詰問實務上,檢辯對專家證人的審問相當仔細,專家證人要出庭作證,就要接受檢驗,值得我國參考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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