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當局雖然明知病灶之所在,可是,卻總是投鼠忌器,使得諸多法官儘管經常判出離譜誤判或備受輿論詬病,仍然能夠尸位素餐,繼續鬼混到退休。(圖片摘自網路)
常年關心司法審判品質者都知道,司法公信力多年來始終陷於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職司審判的法官,隔三差五的,總會冒出幾件令人瞠目結舌的離譜荒謬判決(或可稱之為「天兵判決」),至於草率怠忽或恣意論斷的判決,更是綿綿不絕,代代有傳人。
令人扼腕的是,司法當局雖然明知病灶之所在,可是,卻總是投鼠忌器、無法壯士斷腕,使得諸多法官儘管經常判出離譜誤判或備受輿論詬病,仍然能夠尸位素餐,繼續鬼混到退休,即使偶有申請提前離退者,也常被院長溫言挽留下來「繼續幫忙!」,或許在這些首長的眼中,在浩瀚的案海中,少數幾位法官的離譜誤判,影響不了總體的統計數字,司法的公平正義並非他們的首要考慮項目,這種鄉愿的司法生態,讓筆者懷念起黃文圝20多年前任台北地院院長時,會積極「勸告」操守有疑慮(或稱之為「交往複雜」)法官離退的整飭司法風紀往事,如今膽敢如此得罪人的司法首長似乎已經絕嚮了(高院新任院長高金枝是否能夠期待?有待觀察)。
以下,筆者接續評述本報《司法烏龍檔案》的「常客」─高院審判長孫惠琳的離譜草率恣意論斷判決。
覃燕屏(覃燕蘋)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於民國107年3月1日,受托照顧不滿6個月的男嬰,因嬰兒哭鬧一時情緒失控,以身體移動狀態方式,讓男嬰左額遭受強力撞擊,致使男嬰大小腦、腦幹等處出血,經覃女通知男嬰父母,再由男嬰的祖父送往萬芳醫院急救,再轉院至榮總救治,於4個半月後不治死亡。
偵審中,覃女否認故意傷害,辯稱傷勢有可能是男嬰父母、祖父母造成的,台北地院根據台大兒童醫院,及榮總、萬芳等醫院的醫療、鑑定報告,認定男嬰是遭覃女故意傷害致死,而依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有期徒刑9年。
但高院審判長孫惠琳(受命法官張育彰)於111年8月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立華於112年2月2日撤銷發回更審。(參見111年度台上字第5171號判決)
綜觀孫惠琳、張育彰的判決理由及最高法院的指摘理由,可以發現,其判決離譜違誤主要可分2大項評述。
一、「離譜誤判三部曲」的「偏聽率斷」軌跡。
從怠於調查事實,到誤解「罪疑唯輕原則」,再到誤用輕罪法條,正是孫惠琳、張育彰的「偏聽率斷」離譜誤判三部曲。
「罪疑唯輕原則」的適用前提,是在窮盡調查證據之後,事實仍不明或無法證明時,法官才能以「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論斷。
可是,孫惠琳、張育彰的調查事實卻是十分輕率怠忽,不止是偷懶,且是屬於典型的偏聽率斷。
例如,鑑定證人潘至信法醫師雖然將男嬰的死亡方式歸類為未確定,但其證詞仍不斷強調:如果臨床醫師沒有經過周邊的司法調查,永遠不會知道這案子是虐待或不是虐待,絕對不會知道…。男童頭部外傷係在移動狀態發生撞擊,且撞擊時當下就喪失意識…男童是在移動過程中撞到很圓的東西,沒看看到東西,就是需要周邊調查。
可是,孫惠琳、張育彰採納潘至信的證詞為證據時,卻罔顧潘至信的不斷強調提醒,未經必要的司法周邊調查,即逕行採擷其前段鑑定結論,認定男嬰是在覃女移動身體過程中之「不明原因」、「未知過程」、「不曉物體」之強力撞撞,導致本案傷勢,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定是覃女「過失」,而非「故意」,進而變更論罪法條,改判覃女輕刑。
孫惠琳、張育彰所怠忽未調查或摒棄不採的不利於被告覃女證據究竟有哪些呢?
例如,案發後,警方曾赴現場勘驗,並製作附有多幀現場照片的勘查報告,孫惠琳、張育彰均未調查或比對男嬰傷勢可能為案發現場何項硬物造成,或何以僅憑移動男嬰身軀即造成如此重大傷勢?要有多大的力道才會造成男童足以致死的嚴重傷勢?年僅6月的嬰兒如何可能「憑空」移動身軀造成足以致死的嚴重傷勢?案發現場究竟有何物可以造成男嬰如此重大嚴重傷勢?
還有,本案實際參與救治男嬰的醫師─榮總醫師陳信宏,以親自診治觀察體驗的鑑定證人身分證述:「男嬰的傷勢是屬於『兒虐性腦傷』,絕非被告覃女照顧疏失所致」,以及台大醫院的鑑定小組也認定:「男嬰的嚴重腦出血與兒虐極度相關…男嬰左額受巨大外力撞擊所致…」,孫惠琳、張育彰也都拼摒棄不採。
孫惠琳、張育彰前述的離譜論證三部曲,究竟是有意怠忽「放水」?還是一時疏失?是真的不解「罪疑唯輕原則」真意?還是充楞裝傻?在無積極證據情況下,筆者不願意臆測誅心。
不過,審酌孫惠琳是台大法研所碩士傲人學歷及法訓所第30期結業審判經驗逾30年的歷練,筆者認為,要說她不解「罪疑唯輕原則」真意,還需要最高法院在發回要旨中幫她上這堂「刑事基本功」課程,顯難置信。
至於偷懶怠惰,應調查而未調查,從最高法院依據卷證資料所指摘的「偏聽率斷」離譜態樣觀察,那就更明確了,無庸贅述。
二、認定事實顯然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孫惠琳、張育彰一方面認定,在案發當時,只有被告覃女在家,且負責照顧的男嬰尚不滿6月,毫無行動能力可言,僅有覃女能使男嬰在移動狀態下遭強大外力撞擊成傷,故男嬰的傷勢應是覃女所為。可是,另方面,卻又罔顧男嬰的腦部多處(遍及大、小腦、腦幹、雙側視網膜、左額)情節嚴重的強力撞擊傷勢,而認定男嬰有可能是「自高處摔落等相當力道」撞傷致死的,亦即,有可能是覃女失過失失手摔傷男嬰致死的。
以男嬰的傷勢觀察,稍有社會經驗的人都能判斷,幾無可能是覃女一時失手摔傷男嬰的,一時失手能摔出這麼多足以致死的嚴重傷勢嗎?更何況,孫惠琳、張育彰都已經認定「男嬰是在移動狀態下遭強大外力撞擊成傷」,又豈有可能是失手過失摔傷男嬰致死的?
孫惠琳是本報《司法烏龍檔案》「常客」,筆者月餘前才剛批評過她,其背景資料,就不再贅述了。
至於張育彰,據審核過他判決的資深法官透露,張育彰還算認真,不過審判功力不夠。為什麼這麼說呢?一方面,張育彰在調高院之前,在案件質量相對簡易的宜蘭地院待了很長一段期間,歷練原本就不足以勝任繁劇,另方面,是他調任高院後,其庭長又是曾任宜蘭地院院長劉壽嵩,基本上是久任行政職疏於審判實務,更難期待劉壽嵩能「傳承」多少給他了!如今的審判長孙惠琳又怠於審判長職責,張育彰受命製作的裁判書稿,論證「離離落落」,自是毫不足怪!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