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第328號釋憲文已經解釋領土範圍是由政治來決定,不是由大法官解釋憲法來決定,因此既然大陸地區不奉行中華民國憲法,自然不隸屬於中華民國。(美聯社)
報載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批評「蔡英文總統否定憲法的「一中原則」,公開主張「兩國論」,將台灣帶向險境,已不適任中華民國總統職務。」,針對這樣的論述,筆者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其施行範圍的領土,向類似蕭旭岑先生的說法提出反駁如下。
馬英九與蕭旭岑兩位先生,都犯了過度解釋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的錯誤。蔡英文總統(或任何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中華民國互不隸屬是合憲」的根據,在於憲法跟增修條文都沒有說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土;當然,它也沒有說不是,然而大法官第328號釋憲文已經解釋領土範圍是由政治來決定,不是由大法官解釋憲法來決定,因此既然大陸地區不奉行中華民國憲法,自然不隸屬於中華民國。
反之,所謂「中華民國包含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一中兩區」才是毫無憲法依據。首先,在憲法本文中,根本沒有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這兩個詞,所以當然不會說中華民國包含這兩區。而憲法增修條文中,開宗明義就說這是「在國家統一前」增修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憲法,全文中只有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提到「大陸地區」(「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這第十一條是處理兩地人民之間的關係的法源依據,絕非對領土範圍的定義。結論很清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沒有說中華民國包含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因此一中兩區毫無憲法依據。至於所謂增修條文開宗明義提到所謂「國家統一前」,只是沒有法律意義的贅辭,有如某個國家的憲法上說,在本國擴張前頒布本憲法一樣是贅詞(所謂國家統一不就是一種領土擴張嗎?)。
既然一中兩區(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沒有憲法基礎,任何人要將這兩區叫做什麼名字,都沒有違憲問題,所以叫這兩個地區為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又如何?台灣內部若有人主張中華民國要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才是兩國論吧!(那又如何?)又,若有第三國要同時與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也是那個國家的主權行使,旁人何必干預?
正是因為如此,任何人用「兩國論」批評完全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既不是根據憲法,也不是根據事實,那是根據是什麼呢?用排除法來推論,就只能是根據中共當局反對兩國論的立場了。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