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徐乃麟持有曹米芳簽下的千萬本票,高院11日判決徐乃麟敗訴,認定徐並無此債權。(資料照片/楊約翰攝)
藝人徐乃麟持有曹米芳簽下的1000萬元本票,後以曹米芳未清償為理由,聲請本票裁定,強制曹米芳執行。不過,經曹米芳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1日)判決徐乃麟敗訴,認定徐乃麟並無此債權,全案確定。
徐乃麟與大龍蝦公司負責人陳永清2015年想到中國發展棋牌遊戲,3人決定合作。徐、陳出資人民幣200萬元(約新台幣1000萬元)給曹米芳,用來成立中弘天下(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並由曹米芳擔任法人代表人,她又引薦徐、陳認識王剛,由王剛產線與中國北京方圓天下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合作。
曹米芳稱,陳永清的大龍蝦公司在2015年10月分3次匯款人民幣,但與談妥的金額仍有部分金額未到位,當時陳永清告訴曹米芳,會以地下匯兌方式匯款給她,為了讓徐乃麟放心,先請她於2015年11月3日簽立本票。
回台後,徐乃麟同年11月9日發簡訊寫:「曹小姐,我代墊的1000萬元可否近日抽回轉給我」,後來以曹米芳未清償為理由,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準備強制執行曹米芳的房產還債。
但曹認為當時簽發的1000萬元本票,其中950萬元是擔保徐乃麟匯款至大龍蝦公司的投資款,不包含陳永清個人向徐乃麟借貸的50萬元,徐乃麟卻以她欠50萬元為由,提起千萬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並無道理可言。
高等法院認為,曹米芳主張王剛代大龍蝦公司還給徐乃麟950萬元屬實,曹米芳簽發本票是為擔保徐乃麟出借給大龍蝦公司的950萬元本息。然而,徐乃麟交付給陳永清的50萬元本息,並非此本票的擔保範圍,且自2018年10月15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的利息部分不存在。因此,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徐乃麟敗訴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