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讀書、有好學歷不一定能辦好案,會讀書跟會辦案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圖片摘自網路)
「審判品質之良窳,辦案技巧(或楣角)至關重要,歷練與經驗累積、傳承是重中之重,會讀書、有好學歷不一定能辦好案,會讀書跟會辦案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以上這段經驗談,是某位曾任最高法院刑庭庭長的優遇大法官10多年前為筆者釋疑所說的一段話,筆者當年的疑問是:「為何有些博士法官或學歷很傲人的法官,辦案品質卻備受詬病?」。
時隔10多年之後,筆者為了評述以下所舉的離譜誤判案例─高院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陳文貴改判張清心販毒案無罪,再次聽到最高法院某資深法官發出類似感嘆,不禁拍案驚奇:「君子所見略同!」
張清心是新北市小毒販,警方是監聽張清心與陳俊成的手機通訊之後,先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清晨6時45分,搜索張清心的住所,查扣到通聯用手機一支,接著,再搜索陳俊成的住所,查扣到陳俊成施用剩餘的甲基安非他命一包
。
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陳俊成均坦承,他與張清心相約見面交易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通話中所說的「某物品」即是「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甲基安非他命重約一公克價金2000元。
另一名居間聯繫、轉手安非他命的共犯蔡結文於檢察官偵訊時也證稱,他與張清心是在台東服刑的獄友,因他與張清心住的很近,他去找張清心時,張清心會請他施用安非他命,若是跟張清心拿安非他命通常是1公克2000元,他都是用line跟張清心聯擊。
至於陳俊成與他在line對話紀錄中提到『你那裡有嗎?』,是陳俊成問他有沒有安非他命,他回答說沒有,陳俊成要他問張清心有沒有安非他命,陳俊成要跟他合資購買安非他命。
張清心到案後,雖然坦承與陳俊成、蔡結文有警方查扣的通聯事實,但他否認有販賣或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他辯稱:是他委託陳俊成向他拿零件要電鍍汽車,陳俊成說到時候會請「阿文」─即蔡結文來拿零件,「阿文」就住在他住家附近,而陳俊成看見他欲電鍍之零件與他們公司不一樣即離去,他沒向陳俊成收取2000元。
檢察官原起訴清心一項販賣二級毒品罪、兩項轉讓禁藥罪,新北地院審判時,認定販賣安他命給陳俊成及轉讓安非他命給蔡結文兩項犯行均成立,分別論處10年2月有期徒刑及7月有期徒刑,但案經被告張清心上訴,高院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陳文貴於111年8月31日以檢察官舉證不足為由,將一審論罪部分均撤銷,改判無罪,高檢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立華於今年2月2日嚴詞指摘之後發回更審。
綜觀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及高院判決理由,可以發現,高院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陳文貴之改判,至少有以下2大項離譜荒謬之處:
一、證據「張冠李戴」,誤將證人的在職證明書錯植為被告所有,鑄成證據理由矛盾的離譜論證
證人陳俊成於新北地院審判中改變證詞,呼應被告張清心的辯護詞,他說:「我有請證人蔡結文幫忙拿安非他命,但不知道蔡結文向誰拿;被告張清心是拿汽車零件請我幫忙電鍍。」
陳俊成以上的改口證詞,新北地院並未採納,但高院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採納了,其理由是迄高院審判中始冒出來的證據─「被告確係於106年至109年間,任職於鑫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電鍍員一職,有該公司在職證明附卷可以佐證,足見被告的上訴旨所辯,並非不可採信。依此可以證明,證人陳俊成遭扣案之毒品來源,確有可能係由證人蔡結文所交付,但也不能證明是被告所交付,甚為明確」
曾淑華與陳文貴的以上論證,筆者無法檢閱卷證資料,原本無法質疑,幸虧最高法院提出具體指摘,原來任職鑫溢公司者是陳俊成,並非張清心。
證人與被告的身分倒置,「張冠李戴」的結果,究竟有何玄機?
首先,假若被告張清心的辯詞可採的話,張清心是請陳俊成幫忙電鍍汽車零件,而非陳俊成購買安非他命,按說應由張清心支付電鍍報酬給陳俊成才合理,可是,曾淑華與陳文貴竟然採信張清心的辯詞:「陳俊成看見他欲電鍍之零件與他們公司不一樣即離去,他沒向陳俊成收取2000元。」,究竟是誰請誰電鍍啊?這不太荒謬嗎?
其次,筆者不知陳俊成的電鍍員在職證明書究竟由誰提出呈庭的,不過,其目的應是要使「張清心請陳俊成幫忙電鍍」的被告答辯詞合理化,可是,不知為何,曾淑華與陳文貴竟然誤植成張清心的在職證明書,結果就成了─以「張冠李戴」的證據,作成證據理由矛盾的離譜認定─究竟誰才是電鍍員啊?
二、採證偏頗,割裂證據觀察,偏聽率斷
曾淑華與陳文貴的採證偏頗、割裂證據觀察,偏聽率斷,至少有以下2點可評述:
其一,陳俊成於一審時,一方面翻供,一再強調被告張清心是拿汽車零件請他幫忙電鍍,可是,另一方面,卻又證稱,他與被告通聯時所說的:「…我有叫他幫我去『拿﹃」,是指請蔡結文去拿甲基安非他命。
短短幾句通聯紀錄,如何可能同時存在拿取「汽車零件」及拿取「甲基安非他命」兩件事?
離譜的是,曾淑華與陳文貴竟然也能只採前段「拿汽車零件」證詞,而不採後段「拿安非他命」證詞!採證偏頗,偏聽率斷,莫此為甚!
其二、證人選擇性的翻供,選擇性的保持緘默,曾淑華與陳文貴也選擇性的採證
在評述曾淑華、陳文貴採證偏頗之前,筆者要先誇讚新北地院審理此案的敬業認真,面對證人陳俊成的選擇性翻供、選擇性的保持緘默(並未放棄拒絕證言權),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吳宗光、受命法官林建良、審判長陳昭筠均針對陳俊成前後不一的證言,要求解釋,起初,陳俊成是顧左右而言他,或稱不記得了,最後詞窮,多次以「沈默」代替回答。
可是,反觀曾淑華、陳文貴的審理過程,卻是僅採擷陳俊成、蔡結文部分有利於被告的證言,未分析並說明其等異於常理的證詞及表現出的態度何以不能採為被告不利的認定,這不僅使法官言詞審理、直接審理的察言觀色、衡情論理職責盡失,也違反了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評完離譜誤判之後,回到前言所提主題:為何有些博士法官或學歷很傲人的法官,辦案品質卻備受詬病?
曾淑華與陳文貴這組合議庭(陪席法官就不論了)的離譜誤判,筆者評述過且印象所及的,是李進誠涉禿鷹案的高院更三審判決及林星賢妨害性自主案,前案是以離譜的圖利罪概念,改判圖利無罪,僅成立洩密罪判刑6月;後案是受命法官陳文貴未進行準備程序、審判長曾淑華的審判筆錄又是「自問自答」。這兩案都令人拍案驚奇,不過, 筆者在上報撰文批評這兩案時,均聚焦於審判長曾淑華,而忽略了陳文貴其人。
因此,本文將不再贅述曾淑華,僅評述陳文貴其人。
陳文貴,是警察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碩士,且擁有台北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原任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後轉任苗栗地院法官,大約104年間調任司法院刑事廳辦事法官,107年9月轉任高院法官迄今。
陳文貴堪稱是「學者型的法官」,在任職法官生涯中,曾在育達高業科技大學、玄奘大學兼課,目前是文化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他更勤於著述,除了專長憲法、法理學、行政法、刑法,更著有「刑事訴訴法理論與實務註釋」等專著。
單從學經歷而論,陳文貴的法學素養殆無疑慮,假若筆者沒有評述過陳文貴受命主筆的判決書,筆者絕對不敢以「偏聽率斷」、「離譜誤判」等嚴詞來評述陳文貴。
不過,觀察李進誠案、林星賢案及本件張清心案的審判,裁判書自會說話,疑問出來了,筆者認為,司法耆宿說得真好!審判品質之良窳,辦案技巧(或楣角)的確至關重要,歷練與經驗累積的確是重中之重,會讀書、有好學歷的確不一定能辦好案,會讀書跟會辦案是兩回事,確實不能混為一談,陳文貴所欠缺的,很顯然就是審判的歷練與經驗累積、傳承!
當然,除此之外,筆者最後還要再次強調:敬業態度也很重要!整日忙於上課、著述,卻怠忽了審判本業,「刑事刑訴法理論與實務」的論述再博大精深,再有多大能耐的引經據典,審判品質也不可能好到哪裡的!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