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企業遭證交所重罰250萬元違約金後,發表4大聲明澄清。(取自泰山企業網站)
泰山企業因購入畫作、台開土地、聘請寬量國際顧問契約等事宜,遭台灣證券交易所(簡稱:證交所)認定違反內部控制規定,且違失情節重大,因此處以250萬元違約金。
對此,泰山發表聲明表示遺憾且不能同意,更指出,此事是導因於意圖惡意併購泰山的龍邦公司,假名股東名義登報誣陷泰山相關合法且有利公司發展經營行為所致,並提出4大聲明。泰山也強調,必要時,將會考量與證交所雙方契約關係,進行訴訟。
證交所就有關媒體報導泰山支付仲介費8千萬元、購入2幅畫作7千萬元,及為購入30億元土地提供3千萬保證票據等交易事項,進行查核並發現前開交易確實存在。證交所昨晚(25日)認定泰山違反內部控制制度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情事,且違失情節重大,因此處以250萬元違約金,並函請其嗣後確實改善。
對此,泰山強調,此事是由意圖惡意併購泰山的龍邦所導致的,並針對證交所的誤解,發表4點聲明澄清,聲明如下。
一、本公司並「無」簽訂重大不動產購買契約書,該契約書乃係「優先購買」之權利,且該契約書強調必須經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始生效力。至於證交所擅斷認定本公司「未有適當評估及簽核程序」完全出於誤解,實則,於送董事會前,本公司經營團隊當然會對此重要投資案進行評估及簽核程序,而非評估前開之「優先購買」權。惟事後因諸多因素,致使本案未能進行評估與簽核,既未做此準備,董事會當然無法討論,致使此優先權於期限屆至即失效。
二、寬量國際合約乃正常財務顧問合約,依本公司權責劃分,毋須送董事會通過,亦無需逐層簽核。至於委任後所新生之委任事務,依約本應支付報酬,無涉本公司取得與處分資產原則,如同本公司採購大宗物資一般,金額縱有過5千萬元,亦無需送董事會決議通過,證交所所要求之事項,非屬合理!
三、購入2幅畫作固然有購買日期早於簽核日期及佚失簽呈之情,但本公司已於記者會說明原委,且本公司股東權益並無受侵害,證交所對此等程序竟裁罰如此高之金額,令人失望。
四、本公司已依證交所要求召開記者會說明上開疑義,遺憾證交所竟於記者會後不到3小時,即立即發布裁罰新聞稿,絲毫不給本公司再行說明或解釋之機會,令人質疑其立場!
泰山強調,公司為全體股東利益及公司聲譽,定會向證交所申復實情,祈請更正。必要時,亦會考量以雙方之契約關係,進行訴訟,以明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