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環保局表示,5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取自Unsplash)
新北市環保局今天(30日)表示,5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未來將派遣人員稽查,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限期內未改善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環保署的限塑政策,新北市自去年開始著手規劃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期間也多次與轄內飲料業者進行溝通磋商,經掌握業者庫存塑膠杯及替代性紙杯備料情形後,今年2月以報請環保署同意,自5月1日起實施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PLA杯)政策。
環保局解釋,經過宣導以及連鎖飲料店加盟體系的內部溝通,基本上店鋪已完成準備,目前新北轄內約有2704家飲料店估算,減塑政策實施後,1年可以減少3億6800多萬個塑膠杯。
環保局也透露,明天起會派員開始稽查,如果查獲業者違反規定,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得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將可按日連續處罰。
另外,桃園市也將自7月1日起跟進,未來轄內的飲料店業者都不可提供一次性塑膠飲料杯,環保局粗估一年可減少7260萬個塑膠杯使用,並呼籲民眾可以自備環保杯或使用循環杯,預計未來也將會有更多縣市跟進禁用一次性塑膠杯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