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明定1年內因酒駕、性騷被記過的公務員不得陞任。(取自國會職播YouTube頻道)
立法院今天(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將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中的「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也就是更重視公務人員的個人績效而非資歷,藉此提升政府各部門的服務品質,使升遷制度更完善;此外,修正案也明定,近1年內因酒駕、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被記過1次以上者,將不得辦理陞任。
為了鼓勵公務人員能在崗位上更積極的處理各項事務,本次修法也修改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二條文中的「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將其中「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
此外,立法院本次修法也增訂,各公家機處在做陞任評分時,將考量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以及具有特定語言能力的人,斟酌給予加分。
此外,修法也同時新增福利,就算任職時間還不滿1年,也能夠辦理陞任;另外因為育嬰留職停薪而自願調任較低職務的公務員,在回復上班後調任原本的職務、或是與原本職務同一序列的職務時,可以不用經過甄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