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12日)三讀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立法院今天(12日)三讀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未來若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此外,將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未來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經其許可從事海洋棄置的業者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海洋污染防治議題在國際上引起廣泛討論,國內也曾發生過海洋遭浮油汙染或出現大批垃圾。對此,環保署自2017年啟動修法預告,行政院會3月30日審查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並在4月20日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指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區域或其向外1公里的海域,包含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等。
若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或其向外一公里海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對此,海洋委員會表示,本法完成修正後,我們也將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並持續針對防止海洋油及化學品污染、加強污染應變人才培育、強化污染應變量能、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以保護海洋環境,確保國民健康及國家永續發展。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提及,海洋污染不只不能惡化,而且要有效遏止,而「不惡化,要遏止」是這次修法的目的,本次修正案即在於將事前防範的精神納入條文當中,未來將透過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款用於全國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也針對部分罰則酌情加重,以達嚇阻違法污染行為效果,提升各界對海洋污染防治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