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兩個事實審審級,成為敗訴一方尋求翻盤機會,輸了一審的人期待有第二審可重來,贏的人則希望趕快定讞,司法院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希望能終結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現象。(攝影:李昆翰)
民進黨立法院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加重誹謗等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馬無罪,柯不服提起上訴。柯直批一審法官「枉法裁判」,馬則說判決「十分正確」,可以說顯露訴訟當事人普遍心態,對司法的滿意度就是百分之五十,另一半的人不滿意。我國刑事訴訟兩個事實審的審級,成為敗訴一方尋求翻盤的機會,司法院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將以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終結此現象。
柯建銘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去年11月8日開庭,馬英九卸任後首度以被告身分出庭;今年1月8日,黃世銘、馬的隨行祕書林有振出庭作證,接受詰問。
柯建銘當時當庭表示,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是憲政重要時刻,是台灣揮別舊時代,告別威權體系,走向新的憲政時代的歷史分水嶺。他並表示,審判長也參與了此一歷史性的審判時刻。
3月28日,台北地院宣判馬英九無罪,柯建銘不服提起上訴。5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首度開庭,兩造再度交鋒。
馬英九答辯時除堅稱「我沒有犯罪」,並說「原審判我無罪,十分正確」。柯建銘在庭後則公開指責一審法官「公然違法,公然護航,枉法裁判,相信在二審不可能再發生;只要二審法官依法審判,對本案非常有信心,馬英九一定有罪」。
兩造原班人馬在高院二審就事實認定,再行攻防。柯建銘律師聲請傳喚前特偵組組長楊榮宗檢察官出庭作證,以釐清2013年9月1日凌晨馬的手機打給黃世銘的「88秒」關鍵通話,是馬親自打給黃或是林有振打的?以及馬有無在電話中教唆黃準備「專案報告二」。
事實審兩級制 缺點:
1.程序重複,浪費司法資源
2.上級審合議庭庭數過多,統一法律見解不易
3. 造成同樣事實認定,一、二審判決天差地別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採事實審兩級制,上訴第二審後,第二審法院再對同一事實及證據進行重複調查,被詬病因程序重複,導致第一審不受重視,決戰第二審,尋求翻盤機會,也造成同樣事實認定,一、二審的判決可能天差地別,被戲稱「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傷害司法公信力。
一名資深法官不諱言,我國兩個事實審,輸了一審的人歡迎有第二審可以重來,贏的人則希望趕快定讞。司法再怎麼改革,官司有輸有贏,對司法的滿意度,永遠有一半的訴訟當事人不滿意。
這位資深法官說,審級救濟對贏了官司的人,越少審級越好,輸了官司的人則希望越多越好,以尋求翻盤的機會。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正確的,也就是將兩個事實審改為一個事實審,第二審法院採事後審,根據第一審的事實證據,判斷第一審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例外情形才調查新證據。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以達訴訟經濟,快速定紛止爭,一槌定音,避免無止境的訟累。
但是,他表示,訴訟制度的設計,應然與實然有別,人民進到法院就是要「判我贏」,制度設計再好,能不能獲得人民的信任又是一回事。現行訴訟制度,廿年來都在進步,其實沒有太大問題,但不是沒有問題,可以更好。
資深法官表示,現在有人一直鼓吹人民不相信司法,催毀司法的基礎,以民粹方式進行司法改革,但是如果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找不回來,改革也是枉然。
根據司法院設計,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是在第一審法院配置最多的法官人力,讓第一審成為事實審的審理中心,正確調查證據、發現事實,建立堅強的事實審。
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採取事後審(刑事)或嚴格續審制(民事),只能根據當事人在第一審的主張及相關證據,判斷第一審判決是否正確,例外情形才調查新證據,所需法官人力比第一審少。
終審法院功能為嚴格的法律審,原則上不再調查證據、不審查事實問題,專門職司審查上訴審法律適用正確與否或法律見解是否統一的爭議,配置法官員額最少。各級法院人力配置形成金字塔型的組織型態。
由於對人民的救濟機會,將產生某種程度的限縮,肩負發現事實重責的第一審,必需發揮功能,以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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