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6日)天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主要針對層出不窮的社會案件做加重刑判的修改。圖僅為示意。(取自pexels)
為了打擊詐諞集團,立法院院會今天(16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可關7年、罰100萬元;致人重傷者,最重可關12年;致人於死者,最重可判無期徒刑。對直系尊親屬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為防止AI「變臉」技術變成資安危機,另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將以《刑法》詐欺罪論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最近社會案件,詐騙集團常以囚禁、凌虐被害人方式以取得金融帳戶,導致被害人重傷甚至死亡。由於現行《刑法》對剝奪行動自由罪,尚無就特定情狀加重處罰規定,因此參考國外作法,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犯第302條之罪者,3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犯罪、對精神或身體障礙、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罪、施虐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凡對直系血親如父母犯罪,將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此外,由於深偽(Deepfake)技術發展,影片以「換臉」詐騙的案例層出不窮,今增列詐欺罪加重處罰事由,《刑法》第339之4條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者,將以第339條詐欺罪論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罰之。
法務部提到,詐騙集團會以製作深偽影像及聲音方式行詐,亦有加重處罰必要,為因應詐欺犯罪型態改變,法務部積極推動刑法修正,以「擴大處罰」、「加重罪責」為核心,強化規範密度,完整評價罪質、惡性及行為的實害性,並周延保護民眾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