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0年開始,為活化國有土地,各機關開始大規模清查、強拆占用戶,但律師提醒,若忽略所謂「居住權」的保障與定義,容易衍生紛爭與居民不滿。(攝影:李昆翰)
從過去的華光社區、紹興社區、基隆貴美雜貨店等迫遷爭議,以及最近的大觀一案,政府在清查國有地時,面對非法居住的非正式住居,多以民事訴訟、追討不當利得的方式來要回土地,若忽略所謂「居住權」的保障與定義,容易衍生紛爭與居民不滿。
居住種類包含所謂的自租、自助,以及非正規居住、占用等,都享有一定的程序保障,若有拆遷的必要,影響家庭生活功能,政府應以協助安置為優先
從2000年開始,為活化國有土地,監察院要求財政部開始檢討國有土地政策、管理問題,並排除國有地被「占用」的情形,各機關開始大規模的清查、強拆。為加快效率,對所謂占用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居民返還不當得利、不再非法占用。
不但違建蓋房,又無權占用,雙重違法,政府強拆又有何不可?政府還要照顧他們的居住權嗎?社民黨發言人、律師陳又新坦言,我國政府對於居住權的概念還不是那麼濃厚,社會民間也認識不深,陳又新表示,即使是違法強占,也要保障居住權,「就像生存權,沒有違法與非法的問題。」
無論是占用還是違建,一個人的居住權在所謂的兩公約當中已經被保障,若台灣司法會因為兩公約中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判處小燈泡主嫌無期徒刑,那政府在迫遷案為什麼不能因為兩公約保障的居住權,確實履行安置義務?
陳又新表示,目前國內的確沒有一個法律要求政府在迫遷的同時,尤其面對占用戶,必須履行安置的義務及保障居住的責任,唯一能夠解釋的法令,就只有從具有國內法律的兩公約。
兩公約中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第11條提及「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時,要求締約國必須保障國民適當的居住權利。在強調居住權不只是商品,更是要有尊嚴的居住在某地的權利。
在大觀一案中,同樣是律師出身的尤美女認為,過去政府所認定的占用戶,很大一部分是歷史因素而形成的「非正規居民」,退輔會作為管理機關,即使於法有據能夠拆除,在對居民提起訴訟前,卻沒有完成安置的處理與討論。
在經社文公約的一般性意見當中,居住種類包含所謂的自租、自助,以及非正規居住、占用等,都享有一定的程序保障,若有拆遷的必要,影響家庭生活功能,政府應以協助安置為優先。
陳又新強調,兩公約的內容,並不是鼓勵占用戶,也不是讓非法占用國有地合法化,而是要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居住權利,政府的安置與補償措施都是補足因迫遷而損失的基本權利,政府在拆遷前,應該與居民溝通、協商與安置,不讓他們因迫遷而無法生存。
「人民居住權」應該凌駕「國家財產權」
隨著民進黨重返執政帶來的新氣象,蔡英文總統也曾指出,「居住權」應與「財產權」脫鉤,無論是否擁有產權,其居住權都應該受到保障,「居住權」是否該成為政府處理相關國有土地爭議時的核心概念成為焦點。
也因此,總統府諮詢委員會多次做出結論性意見,退輔會應與內政部進行協助安置,並在此之前暫緩地上物強拆;行政院則應先修法,相關機關暫時停止對私人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者,採取任何形式之迫遷(強制拆除)行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才在4月26日發佈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明訂各管理機關在啟動排占作業前,應了解占用成因再分類處理,避免引起社會不必要的對立與紛爭。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目前在國有地的迫遷案例中,居民在法律訴訟上幾乎是沒有翻轉的可能,現行法案判決還是以「財產權」的概念為主,至於歷史脈絡、過去政府住宅政策不善等考量,很難成為勝訴關鍵。
尤美女也指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只能做勸說、結論性意見,對管理機關並無實質管轄,國產署的修正辦法依舊停留在行政命令,不是法令。國內國有地清查占用戶的案件中,並沒有完整法律規定政府需履行安置義務,而這部分也是國內許多社運團體極力爭取修法的方向。
隨著「人民居住權」應該凌駕「國家財產權」的概念逐漸興起,未來政府無論是處理國有地迫遷,抑或是其他都市更新、土地徵收等案件,如何避免類似華光社區、紹興社區等等,以及這次大觀問題的迫遷案,將會是目前執政黨所需要考慮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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