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針對同婚議題釋憲在即,反同團體動作頻頻,並點名批評多位挺同立場鮮明的大法官。(攝影:葉信菉)
距離台灣憲法法庭同性婚姻釋憲的歷史時刻只有一星期不到之際,社會同志運動及其支持團體均在準備大肆慶祝,因為釋憲結果對於挺同運方而言,只有:「狂勝」、「大勝」及「小勝」共三個結果。相對而言,對於社會保守團體而論,所要面臨的就是:「台灣社會秩序被顛覆」、「台灣社會秩序被改變」或「台灣社會秩序被混淆」等三種情況。
先不論上述三個可能的判決結果與可能導致的社會秩序疑慮,本次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同性婚姻釋憲的整體程序及方式,已經讓本案成為我國司法史上最大爭議的釋憲案,並且讓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完全破碎,完全構成「行政」無視「立法」並且合作「司法」而去侵犯「民主(立法)」的霸權暴政。
聲請人及憲法法庭於本案辦理過程中陷總統於不義
首先,本次釋憲,實質聲請人並非祁家威先生,乃係台北市政府。
這與2000年時,祁家威先生所提出的釋憲聲請有著實質的不同。當時,祁先生是在台北市政府不受理後,經過各級法院判決均敗訴的情況下,才能夠依法提出釋憲。然而,本次在17年後,法律並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祁先生向萬華戶政申請,竟由北市府代勞而利用人民公帑去進行「釋憲聲請」。
民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而法務部在本案的立場是清楚反對的,北市法竟可不顧法務部相關釋函,也不依法向行政院提出「修法」要求,而是選擇使用台北市市民的公共資源去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當然,如果柯市長可以一視同仁地對待台北市民,筆者當然是無話可說。
第二,依法理,法庭所指派的鑑定人須對於本案毫無定見,並依照科學根據(本案為法律解釋)而針對於法管所質疑的「爭點」,進行釐清與陳述。 但,本案陳惠馨教授、劉宏恩教授及張文貞教授均曾於其過往學術期刊或公開訪談表達「支持同性婚姻」之意,辜負全國人民對於司法審查獨立並公正程序之期待,早已不言可喻。
第三, 本案審理的大法官,經查共有三位是於2013年有連署支持婚姻平權,分別是:許宗力大法官(司法院院長)、黃瑞明大法及黃昭元大法官。 其中,黃瑞明大法官基於尤美女立委之立場而有先行申請迴避。然而,許宗力大法官及黃昭元大法官於任職前的立場乃係清晰的,就是支持「婚姻平權」。 在本案如此巨大社會張力之下,由總統提名的兩位大法官竟未比照黃瑞明大法關申請迴避,實在會讓人民難免不做「護航過關」之聯想,本案已經成為一例,實質陷害小英總統於不義之案。
同婚社會運動團體的「狂勝」、「大勝」和「小勝」
無論從本案聲請人所挾帶的行政資源而論,又或是司法院憲法法庭所提出的四個爭點來看,其結果都會是對於「立法院」的一道「司法命令」。 而這就是歐美司法界(特別是保守學派)所畏懼的「司法獨裁」,即由一群毫無民意基礎的司法人員去決定人民對於社會未來的進步方向與進步時程。
有別於一般民眾的迷思,右派的思想或是保守的學派,絕不畏懼「進步」,歷史上和學理上,最「進步」的案例,都是屬於右派的思想;右派及保守派唯一的害怕只有「絕對權力的獨裁」。 打破奴隸制度的是右派的自由思想,美國南北戰爭之後,是共和黨首先在1864年及1883年分別提出公民權利法案(Civil Right Act, 1864 & 1883)去給予所有非裔美國人公民權利並且禁止公共資源的使用歧視。而洽好透過總統權力去否決黑人公民權利法案的正是台灣左派社會運動人士所歌頌的Andrew Johnson (1866/03/27)及美國最高法院宣判違憲(United States v. Stanley, 1883)美國非裔對於國家行政及司法機關有著深遠的不信任,正是源自於此,當民主代議制度已經制定人人平等的法律時,司法機關尚可助紂為虐地宣判立法機關的立法是無效的。
回歸台灣同性婚姻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可以判決:
用民法親屬篇「限制」同性結婚是違憲,這是狂勝。
民法親屬篇合憲,但沒有同性婚姻是違憲,這是大勝。
民法親屬篇合憲,但為保障同性愛情人格須制訂伴侶法,這是小勝。
台灣同性婚姻運動團體的狂勝,即代表台灣憲法法庭完全比照美國最高法院模式,無視任何法理論述,就是要護航同婚過關,顛覆現有的社會秩序(依照我國釋字第242號,婚姻屬於社會秩序,而這才是釋字第365號及釋字第552號婚姻制度性保障的基礎)。 這正是美國前最高法院最資深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及其他三位反對的大法官所憤恨的,他表示:「今日的判決顯示,我的統治者及3億2千萬美國人民的統治者,就是最高法院九個大法官的大多數(決定)。」
美國保守派的法官,並非不開放或不自由,反而,如同每一位台灣的人民一樣,台灣保守人士也是熱愛民主和自由,而正是因為追求最高的民主精神,所以我們認為,一個如同同婚這樣爭議劇烈的社會議題,應該透過最公開的民主程序,讓人民充分了解後,再以公投決定之。
台灣同性婚姻運動團體的大勝,即代表台灣憲法法庭中的自由派大法官,對於社會和傳統文化的感受給予些取的照顧,但,還是要護航,還是要在現有的社會秩序(釋字第242號)上,多加一種同性婚姻的社會秩序。
這樣的做法,實質上面就是,強逼人民去「認親」。 國民A的弟弟和男性B結婚後,國民A忽然多出一位「不知怎麼叫的親屬」。 而假設國民A和弟弟有共同繼承父母所遺留的房屋,在國民A的弟弟忽然遭到不幸時,國民A繼承財產權利的順序忽然多了一位毫無DNA連結的男人出現。 國家原本繼承財產的社會秩序被改變了。
即便是在台灣憲法法庭宣判法親屬篇合憲,但為保障同性愛情人格須制訂伴侶法,對於台灣同性婚姻運動團體而言,這還是一個小勝利。 因為透過憲法法庭去強迫立法院立法依舊是強迫社會必須要認同一個基於LGBT文化的制度,而同樣的去製造一個破壞原有社會財產繼承秩序的制度。
無論「婚姻」或是「愛情」均不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司法院當然可以把「愛情」無限上綱成為人權的一環,並且基於每個國民應有的「婚姻自由權利」而命令社會改變「婚姻制度」。
不過,無論司法院怎麼解釋,憲法法庭都不可避免地將LGBT的「自由權利」無限上綱到要將社會拘束他人的法規範進行改變。 那麼憲法明文保障的: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甚至是文化自由呢? 是否各個文化的族群(如:客家)也比照辦理要求比照原住民的同等待遇(自治甚至司法權利)? 宗教自由也可以嗎? 基督徒要求由符合基督徒教義的神聖婚姻制度,否則就是其是基督徒?
大法官們實質上是讓台灣社會未來的對立與混亂點燃了不可滅的點火線,將整個台灣民主自由的精神做出全然性的顛覆,是台灣歷史上最大的過犯。
※作者為外資投資總監/思與策國家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