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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正案三讀 增設「公職律師」負責機關或公立學校訴訟

上報快訊/袁維駿 2023年05月23日 18:02:00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增加「公職律師」,負責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處理法律相關事務。(張哲偉攝)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增加「公職律師」,負責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處理法律相關事務。(張哲偉攝)

立法院會今天(23日)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將增加「公職律師」制度,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處理法律相關事務,也須代理機關或學校進行訴訟,條文也明訂,公職律師身兼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同時需加入任職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法務部長蔡清祥先前曾提過,為協助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將配合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在《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規定,以保障公務員的法律權益。

 

三讀條文明定,公職律師的定義為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並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同時規定公職律師需加入任職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此外,三讀條文中也規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公職律師既專任於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也無設主事務所的可能,因此除了機構律師或公職律師,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

 

 

對於公職律師離職後轉為律師的迴避規定,將比照司法人員規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若上述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的單位委任,需於其他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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