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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姦罪廢除 司改會通過「房思琪條款」

盧禮賓 2017年05月18日 18:00:00
司改會第五分組決議擬廢《刑法》通姦罪,左起委員劉淑瓊、紀惠容、賴芳玉、林志潔、王以凡。(攝影:盧禮賓)

司改會第五分組決議擬廢《刑法》通姦罪,左起委員劉淑瓊、紀惠容、賴芳玉、林志潔、王以凡。(攝影:盧禮賓)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18日召開第六次會議,討論《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條文修正提案,出席委員無異議通過決議廢止239條,也就是通姦除罪。女作家林奕含之死,林父忌憚女兒被師母控告妨害家庭,而不敢控告狼師誘姦性侵的憾事,未來將不再發生,堪稱「房思琪條款」。 


第五分組會議通過決議內容,「廢止《形法》第239條。未來修法時,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

 

女作家林奕含之死,爆發補習班名師陳星多年前涉及誘姦林女。據了解,林父原有意提告,但擔心反被師母控告妨害家庭,被迫放棄提告。(攝影:陳品佑)


《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為告訴乃論之罪。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通姦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女作家林奕含之死,爆發補習班名師陳星多年前涉及誘姦林女,據了解,林父原本有意提告,因林女與陳師發生性關係時已年滿16歲,且可能出於自願與老師不倫戀,反被師母控告妨害家庭,被迫放棄提告。

 

國家不該介入私人關係


分組決議理由,《刑法》通姦罪的存在,是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但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以及《民法》親屬篇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標準,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的依歸。因此,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正當性薄弱。


其次,與通姦罪有關《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只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不及於相姦人,違反刑事訴訟的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的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的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的行使。  

 

 

【延伸閱讀】

●「台灣是亞洲少數還有通姦罪的先進國家」 司改會擬除罪化

●社評:可鄙又違憲的刑法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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