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6年、10個會期三讀通過《礦業法》修正案。(取自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臉書)
立法院今晚挑燈夜戰,歷時6年、10個會期《礦業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這次修法包含6大重點,其中包含:刪除霸王條款(採礦不需經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增訂停止採礦要件、補辦環評、採礦開發各項文書資訊公開供全民監督、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指引,以及回饋機制。
所稱的「霸王條款」,三讀條文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並刪除礦業權者租用私有土地租金上限,以及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礦業法」修法從2017年至今歷經6年,10個會期,曾兩度因缺乏共識而歸零重來。行政院去年5月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並送請立院審議,立院經濟委員會去年底初審完竣,但保留探礦與採礦權展限是否增訂准駁期限、環評補辦條件等多項爭議條文。立院朝野黨團本月24日展開協商,全案無任何條文保留,今院會順利三讀通過。
在原住民族權益方面,三讀條文中明訂,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而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
三讀條文規範,對於礦場位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如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文規範,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應辦理資訊公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訂當地居民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