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書維開記者會時公開聲稱「摩鐵房間是對方開的、衣服也她自己脫的」,遭女記者提告誹謗,新北地院判3個月徒刑,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強制性交未遂,獲判有期徒刑4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在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在2019年一場春酒宴後,竟分別猥褻兩名電視台女記者,並企圖性侵,被高院處有期徒刑4年6月,而張書維在被踢爆後開記者會公開聲稱「摩鐵房間是對方開的、衣服也她自己脫的」,遭女記者提告誹謗,新北地院再判他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張書維在2019年2月22日中午與電視台2名女記者在春酒聚會後,續攤前往KTV唱歌、喝酒,他卻在友人還沒到場之前露出真面目。
張書維先將狼爪伸向女記者A,合唱時先摟住對方的肩膀,並順勢抓捏胸部,起初A以為他不慎碰觸,僅將他的手撥開,沒想到張書維卻並未停止惡行,更不顧A的喝斥,將手伸進A的裙子內從大腿一路摸到臀部。
女記者A見張書維越摸越誇張,連忙大力將張書維的手撥開並出聲拒絕,沒想到張書維又將鹹豬手伸向另一名女記者B,隔著襯衫撫摸B的胸部,眼見B受到驚嚇、不斷將內縮身體表示拒絕,但張書維卻未善罷干休。
事發當天,張書維的朋友臨時有事無法出席、而女記者A也以隔日有行程為由先行離席,留下女記者B單獨叫車要送張書維回中和辦公室,但張書維在車上要求司機迴轉改至汽車旅館,2人發生爭吵,張書維保證進入摩鐵之後B就可以離開,B才同意讓計程車變更目的地。
當時女記者B因為內急,勉強與張書維一同進入摩鐵想借用廁所,沒想到才上完廁所就被張書維強押在床,扯開衣領後親吻胸部,連當時B身上專穿著衣物、內褲也被張大力扯下,B當時不斷掙扎,更央求:「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仍被張書維強迫口交,最後張書維無法勃起,B才見機倉皇逃離現場。
事發後李鴻鈞第一時間辭退張書維,張書維則召開記者會否認性侵,除了強調與女記者B是情投意合,更瞎扯:「衣服都是女方自己脫的、房間也是她開的」、「如果今天我這麼王八蛋的話,那就把我抓去關沒關係!」等語,但女記者B不甘被公然指稱為自願開房,一怒之下加告張書維誹謗罪,法院審後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
而張書維涉犯性侵的部分,一審法院認定他逼迫口交得逞,依照1個「強制性交既遂罪」與2個「強制猥褻罪」,重刑7年;張書維不滿上訴,高院二審改認張書維逼迫口交部分沒有成功,因此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另外2個「強制猥褻罪」則駁回上訴,最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定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