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發展,立法院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張哲偉攝)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發展,立法院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累計共修正63條,同時,也是該法上路24年來,最大動作的修法。
其中,三讀條文也新增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移民署說明,此次修正草案4大重點包含,增進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增訂處罰態樣及修正收容規定;吸納優質人才來台,鬆綁停居留規定;律師經營移民業務,增訂於受強制驅逐出國程序或面談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同時,強調此次修法幅度大,後續將參酌立法過程中各界提出的建言,使新制更加完備。
三讀條文規定,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者,禁止入國;並針對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現行的至少1年,不超過3年,延長為至少1年,不超過7年。
現行條文規範,外籍人士永久居留,需要每年在台灣居住達183日(即半年),但實務上,高階白領人士因業務需求,得不定期出差,未必可長時間居住國內;為此,修正條文也放寬,改為最近5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才會撤銷永久居留權。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未來無戶籍的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也由7年以上縮短為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就可申請居留。
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修正條文增訂,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將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為人蛇集團首謀,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
另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用偽造、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9萬元以下罰金。
對此,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近年認同台灣歸化我國的外籍人士越來越多,盼透過修法鬆綁居留規定,增加優質人才留台誘因,建構友善便利移民環境。
民眾黨立委陳琬惠表示,此案主要為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家庭團聚權,她肯定本次修法,此外,他也呼籲勞動部從政策面改革,解決移工被迫勞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