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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文風:非基督徒的反同婚者請聽我說

歐陽文風 2017年05月23日 00:01:00
不是每個反同婚的人都是存心歧視,有些人是源於無知的恐懼,雖然這種恐懼和雙重標準或和歧視有關,但我願意相信這不是反同婚者的本意。(攝影:葉信菉)

不是每個反同婚的人都是存心歧視,有些人是源於無知的恐懼,雖然這種恐懼和雙重標準或和歧視有關,但我願意相信這不是反同婚者的本意。(攝影:葉信菉)

在我們的社會,反同反同婚的絕不限於保守基督徒,但越保守越迷信越極端的宗教信徒就越反同,其手段也越卑鄙與殘忍,所以,反同者在反同時,應看看誰和自己站在一起,希望他們可以在這些人身上看見自己。本文要談的不是反同基督徒的反同反同婚觀點,這點我在過去文章已經簡單討論,本文要論的是反同反同婚的非宗教觀點。

 

我的經驗是,與持非宗教觀點反同者對話,其實比較容易,因為這些人沒有保守宗教信徒那種「無論如何」都要反的心理,而願意探究問題,當一個人因為宗教信仰而決定「無論如何」都要反對時,任何事實都動搖不了他們,就如當中世紀有科學家說地球繞太陽轉,而非太陽繞地球行時,當時宗教領袖訴諸聖經對付科學家,因為聖經明說「地球永不動搖」(詩篇93篇,詩篇104:5),因為約書亞禱告叫神使太陽停止不動,神就使「太陽停住不動,約有一日之久」(約書亞記10:13)。當時宗教領袖的邏輯是:聖經神啟,超越理性科學,「無論如何」一定對,管你科學家說甚麼。結果那些科學家不是被燒死,就是被逼收回言論。

 

而且耶穌與保羅從來沒有說要解放奴隸。所以當時教會結論:奴隸制度「無論如何」絕對正確,其餘免談,甚麼人權之類的言論比不上聖經一句話來得大,不用再論證甚麼了。

 

如此下去,如何對話?

 

台灣反同基督徒因為基督徒在台灣人口不足7%,不敢像佔人口65% 以上的美國基督徒開口閉口聖經和上帝,往往用非宗教觀點來反同,但其實都不是其最真實理由,和這種人辯論非宗教觀點也沒有意義。我的經驗是,當我們與「真的」持非宗教觀點反同的人對話時,我們只需談事實,如果他們不會回答你的疑問,他們未必會馬上改變立場,但十之八九會大方承認你說得有理,然後說願意好好思考,這種事是極不可能發生在以宗教理由反同者身上的。我們的世界在上世紀70年代開始將同性戀去病化,在半世紀的時間,走過恐同反同,到今日已超過二十幾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雖然同性戀者在所有社會和國家都是少數,因為社會上到底還是願意講事實講道理的人多。這也是為甚麼我對台灣遲早通過婚姻平權是樂觀的,因為教育程度越高,說理文化越強,人權民主意識越成熟的社會,就越有可能接受婚姻平權,就越明白反同婚其實就是歧視同性戀者。本文就是嘗試與這一類的反同婚讀者對話。

 

反同婚理由經不起理性拷問

 

當我們問為甚麼同性戀不能結婚時,或社會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原因是甚麼時,不同的反同者有不同的答案,每一個反同婚答案的謬誤亦有程度上差異,有些的謬誤比較明顯 ,有一些則比較隱晦,但由於反同婚根本就是無理的事,所以如果我們繼續剖析反對者所提供的反同婚理由,我們不難發現十之九最後都是經不起理性拷問的。 

 

先談比較明顯的謬誤。

(一) 為甚麼同性戀者不能結婚?有人可能馬上說:因為只有異性戀可以結婚!

 

這是最明顯的謬誤,因為答了等於沒答,其實就是沒有回答問題。接下來的這個其實本質也是答了等於沒答,不過因為經過包裝,不如第一個明顯。 

(二) 為甚麼同性戀者不能結婚?答案:因為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二)和(一)其實類似,不是嗎?因為我們可以再追問,為甚麼只有異性戀者可以結婚?為甚麼婚姻必須只能是一男一女的事?或為甚麼婚姻的定義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時反同婚者往往會談傳統談歷史,可是一談傳統與歷史,往往對婚姻平權最有利,因為傳統從來都不是全對的,傳統也不是不能改的,歷史更說明許多現代人以為正確的事,過去是大逆不道或不可思議的。當然,這不等於同性婚姻因為不是傳統,或以為它與傳統做對,結果就一定正確,這未免跳得太遠;這只是說明反同婚絕對不能只訴諸於傳統和歷史,因為傳統和歷史已經証明未必正確,這種承認未必正確或可能有誤的知識很重要,因為這是所有改變的起點。

 

所以,為甚麼同性戀者不能結婚?這問題還有一個問法,即為甚麼異性戀者要結婚?或,結婚的意義是甚麼?

 

對於這些問題的答案,我們不是不能有宗教理由,但不能只有宗教理由,否則所提供的理由就完全與無宗教者或持不同宗教者無關,比如說如果反同基督徒說「因為婚姻是神聖的,是神所設立的,是神的旨意」,這難道說非基督徒或無神論者就沒有資格結婚?不信你那套的人就不能結婚?所以,我們必須提供非宗教的理由,否則我們的理由與別人無關,至於別人要不要同婚亦不關我們的事,我們沒有資格反對,因為這僅是我們信仰者個人的宗教理由。

 

為甚麼同性戀者不能結婚?為甚麼異性戀者要結婚?結婚的意義是甚麼?這是三個不同的問題,但其意涵相關,了解第二和第三個問題,有助於解答第一個問題。

 

結婚的意義不只為生育

 

時下最流行的反同婚理由是,同性戀者不能有小孩!

 

這理由其實是非常粗糙的說法,不是事實,因為同性戀者同樣可以有小孩,可以通過領養或通過代孕有小孩,很多反同婚者恐怕最想說的是同性戀者的結合沒有生育的效果 。這二者是不同的,因為如果是反對領養和代孕,那這些人不只要反同婚,連一些異性戀婚姻也要反了,因為領養和代孕同樣也是不少異性戀者在做的事;所以,這點我就暫且不多論述,我姑且同情地諒解這不是他們的原意,他們不是真的以為同性戀不能有小孩,而是想說同性戀者的結合不能生育。 

 

但,生育是異性戀者結婚的原因或可以結婚的理由嗎?結婚的意義是因為生育嗎?

 

如果生育是結婚的理由,或結婚的意義,那不想生育的異性戀者就不能結婚,或不孕的人就不能結婚,或結婚後發現不孕,就必須離婚,或法庭必須宣判結婚無效,但事實是這樣嗎?

 

反同婚者這時非常可能會說異性戀者不孕或不想生育是少數,是例外,或至少不是常態,但所有的同性戀者的結合「都」不能達致生育的效果,不能生育是所有同性戀者集合的事實!我們不能因為某一組內有一些人不想生育或不能生育,就認為所有這一組的人都不能結婚,但同性戀者做為一個組合,所有組合的成員都不能在婚姻關係內生育,所以禁止他們結婚而不禁止異性戀者結婚,雖然當中有一些人不能生育,因此是合理的。 

 

這個反同婚的理由聽起來好像是事實,其實似是而非,因為所有絕經期的女性都不能生育,但這些反同婚者沒有因此說所有絕經期者女性「都」不能生育,因為不能生育是所有絕經期女性與愛人結合的事實,所以我們的社會不能讓絕經期女性這一組合的人結婚!

 

我們的社會有沒有人會說,因為這些人「都」不能生育,結婚有甚麼意義?或說,如果我們可以接受和承認絕經期的女性可以結婚,那有一天我們是不是可以和狗和貓,和我們的寵物結婚?如果人可以和絕經期的女性結婚,那為甚麼我不能和摩天輪結婚? 

 

對這些反同婚者來說,所有絕經期的女性雖然結婚後都不能生育,但他們都可以結婚,但所有同性戀者的結婚後同樣不能生育,但他們都不可以結婚,因此反同婚的原因完全與生育無關,這些絕經期的女性和同性戀者唯一不同的是,她們是異性戀者,所以關鍵是性取向,而非生育!

 

由此可見,以不能生育來反同婚,不只無知和荒謬,根本就是歧視!

 

我們只是要和異性戀者一樣的權利

 

當然,不是每個反同婚的人都是存心歧視,有些人是源於無知的恐懼,雖然這種恐懼和雙重標準或和歧視有關,但我願意相信這不是反同婚者的本意。      

 

因此,有一點本文要特別處理的,就是反同婚者的恐懼問題,他們以為一旦同婚通過後,人獸婚亂倫都可以了 。 雖然這種恐懼其實沒有道理,因為美國在1967年最高法院裁決禁止異族通婚違憲之前,許多美國人(尤其是白人) ,也說這種話,一旦異族可以通婚,有一天人可以和猴子結婚,但從以前到現在都沒發生這種事,甚至如今已沒有多少人敢公開講異族不能通婚,雖然種族歧視還在,但這明顯已是太誇張的種族歧視,連種族主義者都不好意說了。 可是,持平而論,社會過去從來沒有同性婚姻,同性婚姻不可否認是社會制度的一大改革,許多人有這種恐懼與顧慮,也算情有可原,我認為身為支持同婚者,並自己和愛人在2011年於紐約結婚的同性戀者,我有必要解釋以釐清一些不必要的誤會 。 

 

我們首先必須分析這種反同婚言論的前提或預設,這一類反同婚者的反對理由,簡而言之,是基於兩個前提假設: 

 

(一) 如果我們接受同婚,我們就沒有理由拒絕人獸婚多人婚亂倫婚;;

 

(二) 同婚與人獸婚、多人婚和亂倫婚是一個配套,接受同婚,就必須接受人獸婚多人婚和亂倫婚。

 

前提 (一) 和(二) 是不同的假設,但許多人沒有細分,以為一樣。 (一)和(二) 相關,但不盡相同,雖然都能達致反同婚的立場與結論 。前提 (一) 強調如果接受同婚,我們就再也沒有「其它」 理由反人獸婚、多人婚和亂倫了;前提(二) 則強調承認了同婚,我們就必須也必須邏輯一致性地承認人獸婚、多人婚和亂倫,因為他們是屬於同一類的事。 。   

 

前提(一) 的謬誤在於誤會了支持同婚者的訴求,我們並沒有要求我們要有與任何人或所有人結婚的權利,否則這就是非常激進的要求,我們的要求其實非常保守,就如異性戀者一樣,我們要和我們相愛的對像結婚,而不是任何我們愛或我們要或所有我們愛或我們要的人結婚;換言之,我們只是要和異性戀者一樣的權利。 

 

沒有額外要求

 

我們社會的異性戀者有結婚的權利,但他們並沒有和父母或兄妹結婚的權利,沒有人會說因為你們有結婚的權利,所以我們不能拒絕你和家人或多人或動物結婚,因為不想以後不能拒絕你這樣做,所以現在不能給你結婚利。     

 

社會大眾分得很清楚,這是兩回事,我們可以接受異性戀者和他們相愛的人結婚,但也有不同的理由反異性戀者人獸婚、多人婚和亂倫婚的要求 。 同性戀者現在要的正是,你們如何對待異性戀者,就請你們如此對待同性戀者,同性戀者沒有額外要求!

 

前提(二) 的謬誤在於把人獸戀、多人戀、亂倫戀,都當成是性取向,所以才會產生這個錯誤的結論,以為這一切都是一個配套,接受了同婚,就必須以同一邏輯接受其它 。 但事實是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是性取向,但人獸戀、多人戀和亂倫戀是性取向嗎?

 

同性戀者會告訴我們他們只愛同性,只可能對同性有性慾,異性戀者說他們只對異性有「性」趣,雙性戀者則說性別不是問題,他們都可能被任何性別吸引, 但我至今還沒有聽說有人只對動物有「性趣」,只能愛動物,或必須同時愛很多人,完全沒有能力愛一個人,或只對家人有「性」趣,完全沒有能力對其它人有「性」趣,不是不要,而是沒有能力對其它人有「性」趣!因為其餘的不是如性取向,所以同性戀和它們不可能是一個配套,也正因為他們不是性取向,所以和異性戀也不是同一配套,因此接受異性戀婚姻不等於接受人獸婚、多人婚和亂倫婚,接受同性戀也當然不等於接受人獸婚、多人婚和亂倫婚。職是之故,以為通過同婚,我們也必須承認多人婚」人獸婚、亂倫婚的恐懼是完全不必要的。  

 

有關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的起源,值得大書特書,但限於篇幅,不在此論述,我僅想簡單地指出一個事實,即現有的婚姻制完全是歷史發展的結果,是社會建構,不是自古以來就如此或「自然」,現有的婚姻制不過是人類歷史和文化眾多傳統之一,不是唯一,而且也是反傳統而後來成為的傳統;無論是中國傳統神話的伏羲和女媧,既是兄妹也是夫妻,或希伯來人傳統信仰中的亞當和夏娃的孫子曾孫,均是亂倫結果,與今日的婚姻制大不相同 。 

 

女總統只可叫「會長」?

 

在婚姻內結合的人並組織的家庭,簡而言之,其地位受到社會和國家的承認,其權益亦因此而被肯定,這亦是為甚麼許多人以為純粹相愛不夠,還要結婚 。 這也是為甚麼許多同性戀者認為伴侶法或專法,縱使其法定地位與婚姻完全一樣,唯一不同的只是名稱,亦不能因此妥協而接受伴侶法,因為這涉及了歧視的問題 。 如果社會不承認同性戀婚姻,縱使以伴侶法之名賦於同性戀伴侶一切異性戀者婚的權利與福利,其實間接說明同性戀不如異性戀,就如若有人提議女性只能有總統之實,但不能有「總統」之名,只可叫「會長」,不能稱總統,因為她不是男人,因為只有男人可以做總統,我不信沒有人說這不叫歧視!這也是為甚麼許多過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國家,後來逐漸從民事結合 (civil union) 改稱為與異性戀者無異的「婚姻」 (marriage) 。 

 

當然,同性戀者也有反同婚的,就如異性戀者中也有反婚姻的,因為這些人強調婚姻產生於私有制,由於男子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婚姻其實就是父權制度的體現與保護者,若要打倒父權,就必須廢除婚姻制;但有趣的是,不少反同婚的人愛舉一兩個反同婚的同性戀來合理化其反同婚立場,但卻沒有因為有異性戀者反婚姻就以為反婚姻制有理或說要廢除婚姻制 。這也是其中可以批判的雙重標準 。

 

反同婚的論點可以千奇百怪, 有一些無疑程次較高, 乍看之下以為有理, 可是只要仔細閱讀換位思考, 不難發現其實這些反同或反同婚的理由(除了宗教理由不論) 十之九是源於對歧視同性戀的雙重標準;  換言之, 我們都可以用在異性戀身上但卻不會達致反異性戀者結婚的結論 。職是之故, 反同婚, 追根究底, 就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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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波士頓大學神學博士,紐約市立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紐約大都會社區教會牧師,同時亦任教於紐約市立大學亨特學院性別研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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