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發聲者這方,不應把(試著)站在中間的人也一併劃歸為被指控者的共犯,這之間不該是二分的關係。(本報資料照片)
對於台灣Metoo運動開始以來幾乎每則貼文的關注可以發現,貼文所描述的行為程度各有差異,有些確實達到性攻擊的程度(甚至犯罪),有些卻可能只是認知落差所產生的錯誤互動(在有些情況中也有經過寬宥);有些貼文描述的詳實(人事地物時)、有確鑿的證據(證人或是證物),有些則是在五個W(Why, What, Where, When,Who, How)中缺少了一塊以上的拼圖。
然而,相同的是幾乎所有的陳述都得到相同的評價結論:被指控者(行為人)的社會性死亡。雖然未必所有情況都達到如此廣度足以取消(cancel)行為人,但至少在支持發聲者的群體中都具有這個評價傾向。只不過對於不同事物(行為輕重程度不同,證據數量不同)予以同一評價,並不是公正的。(彭仁郁老師在發文中有提到對不同輕重程度同一評價結論的問題以及比例原則)
在發聲者的貼文留言中大部分是支持發聲者的,這十分合理,對於惡意傷害發聲者留言的抨擊亦然。但有些留言其實只是試圖探問更多細節,竟然也同樣被抨擊。就後者而言,我認為這並不樂觀。
我個人盡量居中在看所有事件,持平看待發聲者與被指控者間的各方論述,這也是我強調的程序公平,但因為多數都站在發聲者的觀點,從這個角度而言,站在反方與站在中間點的人,其實都一樣是站在對面。(就像《平面國》所描述的世界一般;或是假想一個平面世界,在一條軸線上的座標1-,0,1,站在1位置上的人看到站在0跟-1位置上的人,都是位處於站在1上的人對面,而且也看不出距離遠近)
站在被害人觀點沒有問題,甚至這是十分合理的情感同理,更且這也符合社會現實中性犯罪被害人在性別間的差距(簡言之,女性被害人遠大於男性;男性加害人遠大於女性。可參考先前著作〈論釋字第 789 號:來自性別視角的省思〉。
然而,我認為站在發聲者這方,不應把(試著)站在中間的人也一併劃歸為被指控者的共犯,這之間不該是二分的關係。也就是任何事件都不是只存在發聲者與被指控者、被害人與加害人的二元角色。至少,還有第三方的旁觀者,旁觀者永遠不可能是發聲者或被指控者,但旁觀者可能選擇支持發聲者或是被指控者。(這裡所說的旁觀者並不是指冷眼旁觀就像在事發現場默不做聲的人,所謂的旁觀者只不過是指「當事者(發聲者—被害人,與,被指控者—加害人)以外的所有人」,我們都是旁觀者而已)
或者,旁觀者也可能選擇(繼續)做個旁觀者,去尋找更多的資訊再行做出判斷。至少,至少,對於這樣的旁觀者,我並不認為將其列入制裁、譴責的對象—劃歸為被指控者、加害人的同路人—是適當的。
雖然對於見聞這樣的事件要冷靜是困難的,但至少我們可以試著這麼做:不要把目前(尤其可能只是暫時)不為發聲者說話的人都視為敵人。並非所有不為發聲者說話的都是敵人,其可能僅於仍在汲取更多資訊的狀態,甚至其可能在獲取更多資訊後進而支持發聲者,而這,將會是更有力的同伴。
所以,過快地把旁觀者給劃歸為該譴責、制裁的對象,可能只是把潛在的同伴給推遠,其實會是種對運動本身的傷害。因此,若能不以過於簡化的二元方式區劃所涉議題的所有人,往這個方向前進,以一種冷靜的熱情予以繼續推動,或許會是一個更良好的方向。雖然不容易,但要讓社會進步,從來都不是容易的。但困難,從來都不會是放棄的好理由。
※作者為執業律師。寫作者。唯一的信仰只有知識。閱讀範圍主要是政治哲學、倫理學與女性主義。作品主要為書評、影評與政治社會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