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工人受聘僱前往替空官校處理廢棄彈射座椅時,卻遭爆炸彈射椅火箭灼傷。(取自空軍官校網站)
一名黃姓工人在2016年,受聘僱前往替空官校處理廢棄彈射座椅時,卻因空軍官校的疏失,導致黃男被當場爆炸的彈射椅火箭灼傷,事後黃男要求國賠560萬元,一審時,地院認定事件時效已過,判黃男敗訴。二審高院調查後,認定空軍官校未完全拆除彈射座椅火箭才會導致爆炸,確有疏失,決定判黃男應賠374萬元。
據判決書中指出,黃男2016年12月12日受僱於處理廠清理時,卻因彈射座椅火箭(M型)突然爆炸,導致黃男全身有25%體表面積、臉部、前胸、雙側上肢、左膝2度至3度灼傷,另有左手爆炸性受傷、拇指及食指截肢、掌側及背側皮膚缺損、左前臂橈骨骨折等傷害。
受傷工人怒控,是因空軍官校在辦理航空教育展示館陳展機懸吊作業時,為減輕展品重量而拆除部分零件,原應將拆除廢品分類儲存,但空軍官校卻未依規分類,將含爆裂物的廢品放回岡山專業庫。
工人黃男指出,空軍官校的所屬軍史館承辦人員更未完成清點工作,才會將含有爆裂物的廢品與其他廢品一同放存,且在未經卸除爆裂物的情況下,便將廢品交由廠商處理,才會導致爆炸傷害,為此求償560萬元。
空軍官校回應,當時拆卸展品零件時,編制內人員並無辨別逃生爆材等爆裂物專業人員,故認為此無需負起賠償責任。
橋頭地院當時認為,受傷工人黃男先請求損害賠償後才追加國賠,但已超過申請時效,國賠部分判黃男敗訴。
不過,黃男不服判決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調查,認定受傷工人黃男提出的損害賠償為包括國家賠償之意,時效並未消滅。另報廢座椅彈射器儲存岡山專業庫時,與真正到廢品處理時發生爆炸相隔長達1年4月,該期間空軍官校卻未派人清點、分類、入帳等作業,法院認定空軍官校確有職務過失,因此判空軍官校應賠受傷工人黃男37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