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行疑似洗錢案,認為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22日偵查終結。(資料照片)
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行疑似洗錢案,認為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22日偵查終結。
北檢說明簽結要旨如下:
一、此案依據美國DFS(即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合意命令(Consent Order)及 DFS新聞稿、證人即兆豐銀行董事長張兆順之證言,以及鑑定人即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馬秀如、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教授鑑定意見顯示,DFS合意命令並非認定兆豐銀行或紐約分行、巴拿馬地區二分行(即箇朗自由貿易區分行、巴拿馬市分行,下稱箇朗分行、巴拿馬分行)從事洗錢犯罪行為,而係認為兆豐銀行未瞭解美國洗錢防制法規,導致紐約分行之洗錢防制機制不足及內控不佳等相關法令遵循產生嚴重缺失。
二、合意命令第19條及DFS新聞稿雖提及巴拿馬文件等訊息,惟其係強調巴拿馬屬洗錢高風險地區,兆豐銀行對於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分行間交易,卻未予最高程度關注之詳細檢查。然合意命令並未具體指明兆豐 銀行或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分行間之交易涉及洗錢犯罪。
又查,就兆豐銀行 OBU 客戶委由巴拿馬文件所提及的事務所代辦登記公司中,本署經檢視分析中央銀行外匯局提供之國外受(匯)款人交易資料明細檔案,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6 年 7 月 31 日止(約 6 年半期間),並未發現有國內資金,匯入上開公司設在兆豐銀行美國及巴拿馬地區分行帳戶的情事。
三、合意命令第20條記載兆豐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分行間於2014年入帳交易金額45億美元應屬錯誤,係因紐約分行以人工計算疏失所致,正確入帳交易金額4.91億美元,卻誤繕為44.91億美元,故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二分行於 2013、2014年間正確總額應為74.64億美元,並非高達115億美元。再者,分析匯款原因佔百分之96以上均是銀行間資金拆借款項,其餘僅約百分之3始為個人客戶匯款、公司進出口押匯及託收等交易。
四、就2016年11月3日行政院「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 小組」第9次會議公布,自2012至 2014年(3 年期間),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二分行間匯款交易資料總筆數17,033筆,即分別與箇朗分行間15,450筆;與巴拿馬分行間1,583筆。
經查,前揭3年間匯款交易總筆數17,033筆均是紐約分行作為「中間付款行之轉匯款性 質」,不包括「銀行拆借、公司進出口押匯、託收」(該3項均稱為銀行間交易)及紐約分行客戶匯款,且17,033筆包含「成功匯入受款人帳戶」及「退匯交 易」筆數,匯款人均非兆豐銀行客戶,兆豐銀行亦無法得知其國籍,故以「匯款行」國別分析之。
所以,北檢就上開匯款交易資料,分別以「受款人」、「匯款行」及「非台籍受款人有台籍最終受益人」(按:最終受益人資料來源為系統開戶建檔資料;最 終受益人含有權簽章人、公司負責人、董事、財務主 管、會計主管)屬於本國籍為條件加以清查,並依「匯 款目的」及「匯款數額」逐筆清查分析結果,迄查尚 未發現有洗錢犯罪之行為。
五、合意命令第21條關於兆豐紐約分行與箇朗分行間於2012年174 筆退匯交易,僅申報64筆,未申報110筆退匯交易,但兆豐銀行反駁DFS金檢報告認為該110筆退匯交易非屬可疑交易而無須申報的輕蔑回應,即係DFS對兆豐銀行裁處高額罰鍰重要原因之一。
經查, 紐約分行認為110筆退匯交易無須申報,實係誤解美國相關洗錢防制法規所致,然此部分核與幫助他人洗錢犯罪尚屬有間。且該 174 筆退匯交易中,並無匯款國別為台灣或受款人為本國人。
又北檢再將相關退匯交易資料,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經由艾格蒙聯盟網路向國外對等機關請求提供託查資料後發現,退匯之匯款人多數係經營鞋類批發及服飾等業務之委內瑞拉公司,且在委內瑞拉境內銀行開戶。
再查,箇朗分行於2010年間設立帳號於相鄰範圍內且集中開戶者大部分均係委內瑞拉公司,因委內瑞拉實施外匯管制措施,巴拿馬出口商(即箇朗分行授信客戶)為收取委內瑞拉進口商美金貨款,須先由委內瑞拉進口商將貨款匯至設在箇朗分行之委內瑞拉進品商外匯帳戶內,箇朗分行為便利巴拿馬出口商協助委內瑞拉進口商開戶,遂要求必須有授信客戶擔任有權簽章人及提出基本資料即可先開帳戶,但之後尚須補齊開戶資料。
嗣巴拿馬銀監局於2011年間為重建形象,要求兆豐銀行巴拿馬地區分行等金融機構改革及清理客戶帳戶,故箇朗分行遵從巴拿馬政府指示重新清查客戶,進行 KYC(即 Know Your Client)程序及資料更新,並於2011年間大量關閉無法聯絡的委內瑞拉客戶帳戶,而該等客戶既無從聯絡,是客戶端或其交易對象自亦無從得知帳戶已遭關戶,致使箇朗分行因大量關戶後,於2102年間產生匯款失敗及174筆退匯交易等情形。
巴拿馬銀監局亦因巴拿馬地區分行上開缺失於2013年間裁處美金2萬元罰款。再者,箇朗分行對於客戶事後若未如期完成開戶手續,或填載詳實資料不全等對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簡稱 CDD)程序,未能定期追蹤及更新資料,尚屬箇朗分行 5 對帳戶開立及資料維護之內控制度缺失,亦難認有幫助他人洗錢犯行。
況且,我國現行洗錢防制法之幫助洗錢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是174筆退匯交易既然均係匯款失敗而未存入帳戶內,自難構成幫助洗錢既遂罪之行為。
六、合意命令第 22 條指出箇朗分行收到紐約分行中轉的一個公司戶匯入款,該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已被媒體有負面新聞報導。經查,該公司係巴拿馬籍某 X 公司,且被媒體負面新聞報導者應係委內瑞拉籍人士 M.,該人士並非本國人,亦非 Samson Wu。又縱認該外籍人士在外國涉嫌洗錢犯罪,我國尚無管轄權。
七、我國金管會分別與美國 DFS、巴拿馬銀行監理機關簽署瞭解備忘錄(MOU)包括保密條款,且美國聯邦、紐約 州銀行法、巴拿馬銀行法均針對銀行客戶之個人資料定有相關應保密規範,故北檢尚難取得相關外國人開戶資料等文件。
八、北檢已於2016年9月26日函請法務部協助向美國司法部門及巴拿馬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以循國際司法互助管道請求巴拿馬國及美國予以協助。
但巴拿馬以台巴無簽署相關國際協議,依該國內國法規定,礙難協助,法務部與外交部持續推動台巴簽署司法互助協定,並委請外交部續洽巴拿馬基於互惠原則提供本案司法協助。
另就請求美國司法部門提供相關資料,目前仍在進行中。待台美、台巴兩國司法互助結果回覆後,若發現犯罪嫌疑,再另行簽分偵辦,併此敘明。
九、告發意旨提及兆豐銀行澳洲分行、巴拿馬分行前因涉嫌洗錢犯罪,分別遭澳洲及巴拿馬政府裁罰等情。
經查,兆豐銀行於2009年間與澳洲防制洗錢中心簽署限期改善承諾書,係因兆豐澳州布里斯本分行未依規定向澳洲防制洗錢中心申報可疑交易,要求其改善防制洗錢作業系統;而巴拿馬銀監局於2013年3月則以兆豐巴拿馬地區二分行未符合洗錢防制法及銀行監理規定,各裁處1萬元美元罰款,合計2萬美元,已如上述。
所以,兆豐澳州布里斯本分行或巴拿馬地區分行均非被澳洲防制洗錢中心或巴拿馬銀監局認定涉及「洗錢犯罪」而遭裁罰。
十、告發意旨提及兆豐紐約分行與Samson Wu訴訟案等情。經查Samson Wu應與本件合意命令無關,且審視Samson Wu 等人之民事案件訴訟過程及涉訴標的,應係債權人B&M kingstone公司為對債務人Samson Wu進行民事追償,進而要求兆豐銀行提供Samson Wu等人於紐約分行以外全球分行之全部帳戶資料。
惟依相關判決內容顯示,法院均未認定兆豐銀行涉及洗錢犯罪行為。另告發提及巴拿馬地區分行有所謂Angel Caballero之該名員工,而與Samson Wu有關等情。然此僅Super Vision公司(即B&M Kingstone公司之債權前手)於2008年對兆豐銀行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提起民事訴訟時之單方主張。該訴訟業於2008年經佛羅里達州南區地方法院駁回。
再者,兆豐銀行亦函覆本署並無雇用姓名Angel Caballero之人,在巴拿馬分行及箇朗自由7區分行任職。再經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中央銀行外匯局查證結果,並無Samson Wu涉及洗錢情資、亦無外匯進出資料及國人與該人士有外匯往來情形。
十一、本案兆豐銀行遭DFS裁罰後,引發全民、行政院及立法院等機關之高度關注,立法時進而促成本次洗錢 防制法草案修法與國際標準接軌共識。
北檢表示,此案除前揭調查外,並參以兆豐銀行內部清查結果,未發現有何本國人從事洗錢犯罪行為,故亦無所謂兆豐銀行人員知情與否問題。因此認定此案迄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犯罪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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