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防部於6月25日發表聲明表示,當天偵獲中國軍機不僅逾越海峽中線,甚至進一步抵近24浬線 。國防部此一聲明引人好奇的是:國防部特別強調中國軍機逼近台灣24浬線有何意義?換個問法,為什麼強調24浬而非23、30或者41浬線?國際法對此可以提供答案嗎?中國軍機若真的飛越台灣24浬線,會引起任何國際法上的相關爭議嗎?
就某個角度而言,國際法對此當然有其意義。在現代武器射程大幅精進的情況下,具有敵意國家的「攻擊型」軍機「大舉」逼近某一國家(territorial state)的空域時,的確「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立即的武力攻擊(imminent armed attack)。在這種特定情況下,該國是可以在國際法的規範基礎上行使武裝自衛權。所以,在前述條件設定下,若發生中國軍機進入台灣24浬線,國際法上有關武力使用的規範(jus ad bellum)就有其直接關聯性。
但問題是,如果是從武裝自衛權行使的角度來看中國軍機逼進台灣24浬線,那為什麼不是以30浬線,甚至41浬線為基準?難道中國以戰機所搭載的對台攻擊性武器有效射程僅限於24浬嗎?如果不是的話,那為什麼國防部的聲明會特別強調24浬線呢?
我想這應該是對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24浬鄰接區(contiguous zone)的錯誤理解。的確,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2條第2款有關臨海國家(coastal states)主權(sovereignty)範圍的規定, 主權及於12浬線內的水域 ─ 也就是領海(territorial sea/ water)─ 以及該水域以上的空域(air space),因此也間接承認了中文所稱的領空的概念。換句話說,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架構下,12浬線所劃定的領海範圍,同時也界定了該臨海國擁有主權的空域,亦即領空。
至於領海向外延伸的12浬線與領海之間的海域,也就是位於臨海國12浬與24浬線之間的海域,則構成了臨海國的鄰接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第33條第1款的規定,臨海國可以在臨接區「海域」行使有限的執法權。但與前述有關臨海國主權範圍的規範不同的是,臨海國對於其鄰接區的有限執法權並不及於該海域水面以上的空域。所以,當中國是以軍機或其他飛行器,而非水面上或水面下艦隻,逼近台灣時,國防部若繼續執著於24浬線的象徵意義,就欠缺國際法上的支持了。
中國對台的攻勢策略是長期的、全面性的、多元的、也是靈活的。中國以艦隻逼近台灣24浬線,是著眼於挑戰台灣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鄰接區規定獨立行使相關法律執法權,藉此削弱台灣的統治實效性(effectiveness),以此法律戰搭配其灰色地帶衝突的戰法。然而,當中國以飛行器逼近台灣空域時,討論的重點應該是在台海中線消失的這幾年,台灣在面對來自中國空中飛行器對於本土防衛的威脅,在思考行使武裝自衛權的架構時,有效的最小安全空域界線究竟應該畫在哪裡。國防部若捨此不為,反而執著於無國際法主權意義的24浬空域,那就完全失焦了,只突顯了對於中國對台施壓靈活搭配其多元攻勢策略的手法認識不足。
※ 作者為英國華威大學法律系 Reader in Law,主授憲法與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