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運動裡最嚴重的兒童性侵犯罪問題,顯然存在追訴期的迷思。(示意圖/圖片取自Freepik)
台灣MeToo運動近月如火如荼,無數各個領域的受害者紛紛勇敢站出來揭開傷痂、指陳深藏多年的惡夢。不過,到目前為止立案的並不多,除了少數政界案例,更遑論依法懲處罪犯。當然,這涉及各種因素,受害人及其支持者也沒有放棄努力,但今天我想冒昧談論一個顯而易見卻又關涉MeToo運動裡最嚴重的兒童性侵犯罪的問題,那就是追訴期的迷思。
法律許可的「追訴期」,猶如房間裡的大象,成功地令大多數人視為理所當然、接受並噤聲。而恰恰是這個沒有清晰立法理據的法律,阻止了MeToo運動的進展。為什麼說沒有立法理據?帶著「為什麼要設追訴期」這個問題,我直接到台灣高等檢察署的網站尋找答案,官方回應第一段讓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一)刑法追訴權時效的意義當一個人有犯罪的事實不是就應該受到處罰嗎?會不會只因為過了一段時間就讓原本應該懲罰的人沒事?但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某人誤觸法網後,就此洗心革面,幾十年後當個照顧家庭的好爸爸、甚至當個熱心公益的好公民,如果忽視這幾十年遷過改善的事實,依然要他為幾十年前的過錯受處罰,似乎也不太盡人情。」(出處)
「人情」二字赫然在目,彰顯了台灣作為一個人情社會凌駕法治的傾向,但這是檢察署說法啊!如果人情可以代替法治,要檢察署有什麼用?
另一個細節也可圈可點,就是「好爸爸」三個字,檢察署已經預設了犯罪者是男性,是可以用他在家庭(理應的)貢獻去抵銷他的(也許是對另一個家庭嚴重的)侵犯。事實上,幾十年來,這個「好爸爸」的人設都是性罪犯的最常用求情藉口,甚至被用在父親對子女的性侵辯護上,這還不夠荒謬嗎?
至於「甚至當個熱心公益的好公民」,更讓人想到,所謂社會賢達只要貢獻金錢就等於熱心公益,以泛泛的對「集體」社會的付出,即可抵銷對具體個人的傷害,這似乎是一張提前開好的免罪符。
追訴期有針對不同罪行的不同規格,本文無意去做整體檢討,我也不是法律專家,只想以常識(common sense),在MeToo運動的範疇中去給出自己的倡議。翻檢近年案例,一個非常清晰的事實就是:追訴期成為兒少性侵的保護傘,即便是無意的,也足以造成公義不彰。
據立法委員王婉諭指出:目前《刑法》規定性侵不滿 14 歲兒少的追訴期是 20 年,但調查發現,倖存者平均花24年才第一次揭露童年遭性侵的經歷,往往已經超過刑法上的追訴期。
法律本應該是保護最弱者的,而恰恰在性侵事件中兒少因為極端的無力而喪失當下揭發備案的能力,社會不但缺乏支援,還有可能縱容加害者的情況下,受害人陷入絕對困境。當受害人長大,適逢社會風氣進步,終於被賦權勇敢舉證提告的時候,當年缺席的法律卻站出來說:已經過了追訴期!
我不禁想到,在同樣有追訴期保護罪犯的中國大陸,「知乎」網站上對「為什麼刑事案件要有追訴時效?」這個問題的最高分回答(匿名)裡面有這樣的內容:
「目前理論界似乎也沒有很明確、一致的說法,非要說主流觀點,我覺得大概就是從功利價值。來評判: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各種都有。而刑法的目的,是站在統治層那邊,考慮從宏觀上維護社會的秩序,它追求的是整體的穩定,而不是一城一池的實際得失。這意味著,刑法著重打擊的是當前影響社會動蕩的犯罪,它不可能停留在過去,隨著時間流逝,過去的犯罪對社會整體的損害會越來越小,刑法對投入的打擊資源也會越來越少,於是個人的利益因刑法的功利價值而犧牲⋯⋯至於我自己的個人想法,比較偏激:這是對那些忍耐力、智商等各方面都高於一般犯罪的人的獎勵。」
前者合乎功利的邏輯,但違背正義。更可悲的是,目前台灣MeToo運動所見,後者居多,如此不只負義,甚至是揚惡了。卑微的老百姓,一直相信一句心靈雞湯一樣的話:「正義即使遲到,但不會不到。」而二十年追訴期的存在,使得遲到的正義都被取消了。
以上,我建議重新評估性侵兒少犯罪設二十年追訴期的合理性,至少在涉及極端但又在台灣並非罕見的兒少性侵、師生性侵上,放寬甚至取消追訴期,讓終於獲得話語權的受害者不因為時間嚴酷的流逝而再度喪失權利。若否,這無疑是以法之名對受害者的再一次心靈加害。
※作者為詩人、作家、攝影師。1975年出生於廣東,1997年移居香港。曾出版詩集《八尺雪意》、《半簿鬼語》、《尋找倉央嘉措》、評論集《異托邦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