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明白規定,倘使用者使用線上平臺服務有權利遭受限制之情形時,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使用者救濟管道。(美聯社)
去年飽受攻擊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24條第1項規定: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免費電子異議機制,供使用者就其提供之資訊,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屬違法內容或違反服務使用條款而為下列措施之一者提出異議:
一、移除該資訊或限制其接取。
二、對該使用者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服務。
三、暫停或終止該使用者帳戶。」
次按草案第25條第1項規定: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擇定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線上平臺服務爭議處理機構,供使用者就下列民事爭議提出申訴:
一、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措施者。
二、經前條規定異議未妥適處理者。」
白話來說,這個意思就是線上平臺不能隨便亂刪人,要刪的話,用戶有權提出異議,而且可以向外部機構申訴。立法理由並指出:「倘使用者使用線上平臺服務有權利遭受限制之情形時,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使用者救濟管道」(參草案第24條說明欄)。
另依草案第25條第3項、第4項規定,線上平臺必須遵守外部機構認定的結果,而且在申訴結果支持使用者的情況下,應承擔使用者的申訴費用與其他合理支出。
不管怎麼看,這些規定都是在保障言論自由,而不是限制言論自由。
事實上,現代社會的言論自由早就已經不是「政府∕個人」的二元關係,而是「個人∕業者∕政府」的多元關係。一旦言論遭到平臺業者封鎖,傳不出去的言論就跟不存在沒有兩樣。所謂「政府不介入的言論自由」,其實就是讓平臺業者恣意封鎖言論的自由。若以為政府介入規範就一定是在限制言論自由,這個立論模式根本有問題,完全脫離社會現實。
然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一提出來,馬上就被說成是政府限制言論自由的萬惡工具,千夫所指、眾口鑠金,幾乎沒有辦法繼續討論。
然後,這樣的惡果,就在我們眼前一次又一次發生。
言論自由?
人是自由的,卻無往不在被祖當中。(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一個律師的筆記本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