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認為M,當言論涉及到傷害公眾人物的名譽、散佈不實訊息或意圖誹謗時,這種言論應該受到限制。(取自pixabay)
筆者最近看到高虹安市長控告網友加重毀謗與意圖使人不當選失利,北檢認為以公眾人物,尤其是選舉中的候選人,必須受選民嚴格檢視為理由,認為該網友是合理評論。筆者也記得,同樣在今年初,前屏東縣長潘孟安同樣控告同黨前立委梁牧養對他的評論讓他名譽受損怒告求償並要求道歉,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言論有些無法證實為真,因此判決必須賠償潘前縣長180萬元並且登報道歉。同樣都是政治人物對他人控訴名譽受損或加重毀謗,同樣都是法院的判決,但是結果與理由卻是天差地遠,合理評論與是否需要證實為真的界線究竟在哪,是筆者納悶且想要討論的主題。
民眾的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中的重要價值,保護民眾的發言權利,讓我們能夠自由表達意見、批評與討論議題。然而,當言論涉及到侵害他人名譽或造成不當影響時,我們也必須思考言論自由與妨礙名譽之間的界線。筆者認為,首先,民眾言論自由應該受到廣泛的保護,以確保人民有權表達意見、參與公共討論。言論自由應當容許對公眾人物的批評、監督和質疑,這是民主社會中公民的基本權利。然而,當言論涉及到傷害公眾人物的名譽、散佈不實訊息或意圖誹謗時,這種言論應該受到限制。這並不意味著完全禁止對公眾人物的批評,而是要求言論在基於事實和誠實的基礎上進行,避免誤導和惡意散布。因此,筆者對最高法院對潘孟安前縣長一案的判決是認同的,但是對於高虹安市長一案的判決就無法苟同。
筆者也認為,在判斷民眾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間的界線時,我們可以考慮以下因素:第一,公眾人物的地位和角色:公眾人物在社會中扮演著特定的角色,他們的行為和表現對公眾利益具有重要影響。在評估言論是否妨礙其名譽時,可以考慮公眾人物的地位和公眾關注度;第二,言論的真實性和事實基礎:言論是否基於事實、真實和可驗證的證據?如果言論缺乏可信的事實依據,則可能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構成威脅;第三,言論的目的和意圖:言論是否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揭露不當行為或提供公眾資訊?或者言論是否帶有惡意、誹謗性或造謠的意圖?
最後,再次重申,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中的重要價值,它促進了公共討論、知識傳播和社會透明度。然而,在言論自由的行使中,我們也需要考慮對他人名譽的保護。透過明確的界線和權衡,我們才可以確保公眾言論自由得到適當的保護,同時保護公眾人物的名譽不受不當侵害。其實在去年選舉期間,筆者就曾經看到有讀者在其他媒體投書,並且以「法院是民進黨開的嗎?」為題,批評近期有不少司法結果偏向特定政黨。但是這樣的評論不是筆者的本意,筆者也並非對司法失去信心,而是希望司法讓民眾對民主與對司法更有信心。
※作者為新竹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