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反對同性婚姻的群體可以多參考荷蘭經驗來想想自己的論述有沒有道理,荷蘭同性婚姻經驗也對支持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群體有所啟發。(湯森路透)
524是台灣重要的一個日子,大法官針對同婚議題做出解釋,民法不准同性婚姻「違憲」。
作為一個旁觀者,我盡可能用我有限的中文能力持續關注台灣社會對這個議題的辯論,我雖然自有立場,但我從小的教育告訴我,永遠不要只看同溫層的論述。在比較正反方的論點後,我總覺得台灣的論述中,缺乏了一塊拼圖,那就是國際經驗的比較。
台灣並不是世界上第一個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許多國家已經合法化同性婚姻,也已經累積一些關於同性婚姻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的經驗,這些經驗都是值得台灣支持及反對同婚者參考的。
也許在國際間有關同性婚姻的辯論中,最值得參考的國家之一,也是同性婚姻歷史最久的國家,想當然也是觀察同性婚姻對社會影響經驗最豐富的國家,就是荷蘭。
荷蘭社會從七零年代開始探討同性婚姻的議題,但是九零年代才是荷蘭社會最熱切討論多元成家議題的一段期間。荷蘭社會九零年代才漸漸接受同性戀者,隨著社會開放討論相關議題,阿姆斯特丹的同志遊行跟相關討論越來越豐富多元,社會對同性戀的接受度越來越高,一直到2001年,荷蘭修法同意同性婚姻,變成全球領銜支持多元成家的先驅國之一。
台灣有一些反對同性婚姻的組織或群體認為合法化同性婚姻,是給同性戀者某一類「特權」,言下之意,現有法律得為了這個「特殊群體」創造多一個「同性婚姻」的類別。相較之下,荷蘭的婚姻法律規定「兩個人類」之間本來就可以存在結婚的義務與權利,並沒有很明確規定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組成。因此,把婚姻法擴大到同性婚姻,在法律上並不難,也不會被視成賦予同性戀者一個「特權」,相反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要拉平異性戀與同性戀成家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說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把異性戀的「特權」改變成所有人一樣的權利。
荷蘭只有五分之一的同性情侶選擇結婚
另外一個在台灣常聽到反對多元成家的論點,是同性戀性生活伴侶比較多,如果同性戀成家的話,可能家庭狀況比較不穩定,同性戀比較容易離婚也可能會負面影響社會的秩序。
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讓數據告訴我們。
根據荷蘭統計局在201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荷蘭從2001年合法化多元成家後,每年大概舉辦六到七萬場婚禮,其中1200到1400場是同性婚姻,也就是說同性婚姻佔整體國民婚姻的1到2%。這個數字並不表示荷蘭總人口的同性戀只佔2%,而是代表荷蘭的同性戀情侶比較少結婚,根據荷蘭同性戀協會 (COC),大概只有五分之一的同性情侶選擇結婚。
荷蘭統計局2015年的報告也表示,同性婚姻的離婚率跟異性戀婚姻的離婚率幾乎是一樣的,在2005年結婚的異性夫妻中,十年後大概有18%已經離婚了,兩個男性組成的婚姻,大概有15%會在十年後離婚,但在兩個女生組成的婚姻關係中,這個比率則佔30%。也就是說,兩女婚姻的離婚率比異性婚姻和兩男婚姻來的高一些,但是異性婚姻跟男男婚姻的離婚率幾乎是一樣的。
反對多元成家的台灣團體,也常常會擔心同性婚姻中小孩的健康與發展。荷蘭目前大概有2萬5千位「同性婚姻」的小孩,許多的學術研究指出,同性婚姻的小孩並沒有在個人的發展、學業的成就、社交生活或自尊發展上落後於異性婚姻的小孩。
孩子快樂與否和家長組成方式無關
甚至有一些研究指出,同性婚姻的小孩比異性婚姻的小孩來的快樂,這些研究指出,因為同性家庭可能需要面對比較多歧視與偏見,父母需要花多一點時間培養小孩子的價值觀,讓小孩子理解別人可能對他們家裡的情況的疑惑,父母著重於這部分的教育與支持,使得同性婚姻下的親子關係比較緊密。這顯示了穩定的親子關係,才是孩子快樂與否的重點,跟一個爸爸一個媽媽、兩個爸爸還是兩個媽媽沒有太大關聯。
除了上述經驗可以提供給反同婚群體參考之外,荷蘭同性婚姻的經驗也應該可以對支持同婚合法化的群體有所啟發。
許多當時支持合法化同性婚姻的荷蘭社會運動者認為,社會對同性婚姻的接受度反映了社會對同性戀的接受度,但是第一場同性婚姻辦完十六年之後,荷蘭社會發現雖然95%的人能接受社會上有同性戀,甚至83%能接受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也能接受小學或中學的老師是同性戀,但是少數人還是無法接受同性戀,進一步去看這些反同人士的組成,75%的移民人口沒辦法接受自己孩子是同性戀者,深度基督徒團體對同性戀的接受度也比較低。
而同性戀在公共場合也比較受到限制,譬如荷蘭人口14%不喜歡在街頭上看到異性戀熱烈接吻的畫面,19%覺得兩女接吻的畫面令人很難接受,但是29%的荷蘭人認為兩男在街頭上接吻的畫面更令人無法忍受,也就是說部分的荷蘭人口能接受社會上有同性戀,但是採用一種「你們的事情,就是在家裡做」的態度。
荷蘭社會也發現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必須開始考慮「彩虹家庭」的可能性。所謂的彩虹家庭是指隨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不少同性伴侶想要組成核心家庭,養育下一代,不過因為荷蘭政府政策對於領養外國小孩態度比較保守,再加上有一些國家不准同性戀領養他們的國民,所以同性婚姻對於下一代的選擇不多,不少同性伴侶便轉向尋求變通方式,例如兩女的伴侶可能在朋友圈中尋求也想要有孩子但沒有交往對象的男性,由男生捐精,採用人工受孕的方式生小孩,男性伴侶也可找一個代理孕母孕育下一代。
荷蘭彩虹家庭漸漸普遍化
這種情況很特別的是,孩子除了兩個媽媽之外,他生理上的父親也希望扮演父親的角色,因此也會積極地參與孩子的成長;在兩位爸爸的家庭,代理孕母也可能會認同自己是孩子的母親,也會幫忙照顧孩子,這種超過兩位家長的家庭,漸漸形成荷蘭社會關注的「彩虹家庭」。
隨著同性婚姻合法化,荷蘭的彩虹家庭也漸漸普遍化,越來越多的小孩子不只是有一個爸爸一個媽媽,可能有兩個媽媽一個爸爸,兩個爸爸一個媽媽,甚至也有可能一個孩子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
但是在荷蘭的法律之下,一個孩子最多可以有兩個父母,所以荷蘭法律只保障彩虹家庭中的其中兩人做為家長的權利義務,其他的人不論與孩子有何生理上或心理上的連結,在法律上都不獲得保障,他們跟孩子的法律關係,等同陌生人。
為了因應這樣的情況,荷蘭政界在2014年成立一個「多元成家委員會」,請委員會研究在現在的社會的情況之下,法律要怎麼調整才可以保障每一位父母與每一位小孩的權利。
經過兩年的仔細研究,多元成家委員會在2016年12月7日向荷蘭內閣提出研究報告,該份報告指出,彩虹家庭通常可以提供一個很穩定很安全的環境讓孩子快樂與健康的成長,彩虹家長因為生育情況特殊,所以在決定受孕之前,應該先談好許多有關育兒重要的決定,像孩子一個禮拜有哪幾天跟誰住,希望孩子可以上甚麼小學,孩子或父母發生意外怎麼處理等等。
反同 挺同應該都多加思考
不過多元成家委員會也指出,雖然家長可以在事前先就教養孩子的方式達成協議,但是因為在現有的法律之下每一個小孩最多可以有兩位家長,所以彩虹家庭在社會上常常碰上問題,譬如學校舉辦老師與父母的說明會,只會邀請法律上的家長,要幫孩子申請護照時,政府只接受法律父母簽署的申請表。
上述都還只是小事,有些比較緊急的情況對於彩虹家庭來說非常棘手,像孩子生病的時候,只有法律父母可以做醫療決定,另外當孩子法律父母意外過世,彩虹家庭其他的父母跟小孩子因為缺乏法律上的連結,不僅僅是沒有監護照顧孩子的權利,這些彩虹家長年老後,孩子也不能協助安排父母的醫療及照顧。多數彩虹家庭父母還很年輕,孩子還很小,政治人物提出來這種問題,確實頗有遠見。
基於上述種種討論,多元成家委員會判定,現有的兩位父母組成家庭的法條,未對彩虹家庭的小孩有全面性保護,所以建議把法案修改成一個孩子最多可以有四位父母,也鬆綁法律上對親子關係的定義。
彩虹家庭比多元成家更進一步地挑戰荷蘭社會對傳統家庭組成的認知,荷蘭法律本來是以血緣關係來規定親子關係,孩子的生理母親與她法律上的伴侶才算是孩子的家長,但是多元成家委員指出「親子關係」也應該以社會任務來定義,願意長期照顧孩子、確保孩子的身心安全、安排孩子的教育與社交生活、以及幫忙把孩子培養成獨立的社會成員的人,也可以擔任孩子的父母,而這種親子關係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
希望台灣讀者可以透過本文分享荷蘭對同性婚姻的經驗,也盡量從各國合法化同婚的辯論中,集思廣益,在同婚合法化是否影響社會秩序、是否會提升性病的傳染速度等辯論上,都可以用其他國家的經驗做為參考。同樣的,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群體可以參考其他國家合法化同性婚姻後面臨的挑戰與議題,事先思考回應的方法。
當然,國外的月亮並沒有比較圓,無條件的接受國外的做法也不見得對台灣最好,但是透過這樣的國際比較,或許當中帶來的思考跟啟發,可以讓台灣社會漸漸獲得對同性婚姻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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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中山大學企管系助理教授(荷蘭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