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明白要求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加以平等保護,逾期未完成.,同性婚姻將可直接援用現行《民法》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攝影:李昆翰)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定,沒有讓同性別兩人可以登記結婚的規範,對同性婚姻保障不足,大法官解釋認為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意旨有違,有關機關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如未完成修法或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同性別二人就可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聲請釋憲的祁家威,至遲在兩年後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公布同婚釋憲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進一步說明指出,《民法》婚姻章的規定並沒有違憲,而是規範不足,找不到讓同性別的兩人可以登記結婚的規範,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和平等權的意旨有違。
解釋文指出,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也就是說,爭取同性婚姻權逾30年未果,聲請釋憲的祁家威,以及其他同志戀人,至遲兩年後就可以登記結婚,受到婚姻自由和平等權的保障。
至於相關機關是修訂《民法》婚姻規定條文、訂專章,或另訂專法,是主管機關立法形成範圍。如果未能如期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同性婚姻即完全適用《民法》婚姻規定的權利義務,與異性婚姻無異。
對於如果有外國同志來台灣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具婚姻效力,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此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以及要看當事人本國法的規範而定。
大法官解釋理由書指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婚姻權逾30年。而從2006年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未獲多數立委支持,未交付審查。2002、2003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的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立委尤美女和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終因立委任期屆滿未能完成審議。
2016年間,立委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立委許毓仁、蔡易餘等也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但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仍未可知,也就是前後歷經十多年,未能完成與同婚相關法案的立法。
由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婚姻平權法案期間,引發社會挺同、反同激烈對立。隨著大法官審理祁家威聲請釋憲案,審查工作也告停頓,挺同、反同角力舞台,從立法院轉移至司法院。立法院會樂得「靜觀其變」。
大法官解釋出爐,對同性婚姻享有《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加以確認,指出《民法》有規範不足的問題。未來兩年,立法院無論修《民法》或立專法,將有相當急迫性,民意壓力再度回到立法院身上,且無論修法順不順利,通不通過,同志都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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