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後今天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最終以超過三分之二優勢票數,認定民法不准同性婚姻「違憲」。(攝影:陳品佑)
大法官釋憲宣告現行《民法》禁止同性結婚違憲,並要求2年內限期改正,否則同婚將可直接適用民法。檢視這次釋憲過程,14名大法官中,僅有2人提出「不同」或「部分不同」意見書。其中,大法官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全盤否定同性婚姻,不但認為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僅限於「一夫一妻」,還指「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至於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黃虹霞,雖同意同性兩人「有權自主決定永久結合關係,相互扶持」、「應以法律對此種結合給予適當保護」,但卻不同意賦予同性兩人結婚權,認為這已經是「重新定義婚姻」、「顛覆傳統異性婚姻制度」。
黃虹霞認為,「婚姻制度先於憲法而存在」,不但歷史久遠,並可說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永續之最重要制度,大法官只是釋憲者,若想要變更婚姻定義,那就等於是在「制憲」,但大法官無權制憲,至今「我仍確信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與已受憲法制度保障之傳統異性婚姻間有本質上差異,我也不認為已到重新定義婚姻之時刻。」
吳陳鐶也持類似看法,認為婚姻是一種制度,是一個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反映,他更進一步主張,若要變更意涵,「應透過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之程序為之」。
關於同性、異性婚姻的差異,黃虹霞與吳陳鐶都舉繁衍後代當理由。黃虹霞表示,同性「永久結合關係」本來就與異性婚姻有差異,因為從「有無自然生育子女可能」就可看出兩者明顯大不同;而繁衍後代、生養子女當然是傳統異性婚姻最重要的核心內涵,「有不可切割並極其重要之關聯」,而婚姻制度之所以會受憲法保障,自然也跟繁衍、生育有關。
吳陳鐶的意見書也隔空呼應認為,同性兩人基於生理上的差異,「絕無繁衍後代之可能」,而因為此差異而產生「差別對待」,目的也是為了維繫人倫秩序、健全家庭制度、繁衍後代、提升生育率、養育子女等使「社會、國家得以永續發展之重要公共利益」,因此並不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這次同婚釋憲理由書明白指出,承認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對傳統異性婚姻沒有影響。但黃虹霞認為,承認同婚是「顛覆傳統異性婚姻制度」,且她認為,承認同婚涉及包括《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在內之龐大立法、修法工程,「怎可以『沒有影響』一句話輕輕帶過呢?」
至於理由書中提到,「不能因性傾向而作差別待遇。」黃虹霞也不以為然,她指出,同性永久結合關係本來就跟異性婚姻大不同,那又何來「差別待遇」問題?
除對於同婚內涵的看法與多數大法官不同,吳陳鐶也認為,台北市政府聲請釋憲的過程不符規定,所以應該不受理;他甚至指出,若受理釋憲,會讓司法院大法官「淪為各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角色」。他並在文末表示,這次釋憲結果無疑阻礙人民透過民主程序審議及辯論的機會,且降低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了解及包容的可能性,「至為遺憾」。
黃虹霞並在意見書中透露,這次釋憲過程中,自己收到的陳情書超過200封;而其中超過四分之三,都是來自「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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