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錦鵬教授表示,公投釋憲並非不可行,但即便通過公投還要修憲,重提釋憲則如同叫大法官「自打嘴巴」,大法官不受理也走不通。(取自國家圖書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並訂2年「日出條款」,反同團體無法接受,宣稱將對釋憲結果發動公投,甚至不排除再聲請釋憲。學者彭錦鵬表示,民主政治主權在民,民意可以修憲甚至制憲,主張釋憲公投並非不可行,但即便通過公投還要修憲,路很漫長,重提釋憲則如同叫大法官「自打嘴巴」,大法官不受理也走不通。
否定釋憲得靠修憲
大法官審理同婚釋憲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婚姻規定,未能讓同性別兩人結婚,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同志可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對於大法官解釋,反同人士大感失望和憤怒,提出許多反制行動,有要求撤換大法官,宣稱釋憲無效,揚言不排除再聲請釋憲,並將訴請監察委員調查釋憲程序,彈劾大法官,以及釋憲結果須交付公投。
國立台灣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副教授彭錦鵬表示,從民主政治的發展,可以發現民意至上,民意可以修憲,甚至制憲,只要符合門檻,憲法是可以改變的。
他說,如果透過公投反對釋憲結果,事實上具有修憲的效果,不過,就算公投過了,否定釋憲結果,仍須透過修憲手段,改變釋憲結果,結論就是,這是一條蠻長的路,但並非不可行。
至於重新聲請釋憲,彭錦鵬指出,大法官會議才剛作出解釋,如果短時間要大法官改變釋憲判決,等於叫大法官「自打嘴巴」,非常困難,也不可能。
判決具有兩面性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解釋是最終局判決,等同憲法,有很強拘束力,且確定判決具有「兩面性」,即當判決後,相反的就會被否定,先不論聲請憲法解釋的程序,即便聲請釋憲,大法官也不會受理。
他表示,除非將來社會氛圍、文化、法律等發生改變,大法官認為有重新考慮的必要,但那會是很久以後的事。
彭錦鵬表示,《民法》本身沒有違憲問題。大法官解釋核心是非異性戀的婚姻也要受保障,他予以肯定。因為從人體生理結構和個人特質來看,非異性戀確實存在,基於人權考慮,當然應該給他們與其他人共同生活的空間,問題出在社會要如何面對家庭、婚姻、社會人口成長、乃至繳稅、社會制度的結構,法務部還有得傷腦筋。
他說,同性姻婚在世界其他國家被承認以及發展過程,是最近十多年來的事,最早是2001年荷蘭,越來越普遍,反同人士所擔憂的事,例如少子化、家庭、婚姻、財產權等問題,在制度上也慢慢在解決,顯示各國採正面面對非異性戀的存在,只是時間早晚問題。
不過,大法官訂2年日出條款,彭錦鵬表示,這是立法院要面對的問題。如果2年內立法院沒有修《民法》或立專法,將馬上遇到立法上混亂的問題,包括生育、養育、財產、婚姻關係、通姦等,有法律學者研究涉及婚姻的法律有幾百條,後續問題才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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