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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修法完成 性騷最重關2年、上司騷擾員工最高罰100萬

上報快訊 2023年07月31日 13:30:00
「性平三法」中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制法》,今天在立院三讀通過。(王侑聖攝)

「性平三法」中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制法》,今天在立院三讀通過。(王侑聖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制法》修正案,除了明定性騷擾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刑期,另外也規定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是僱用人,若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的行為,將可處1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國內從5月底掀起一波「#MeToo」風暴,從政治圈一直延燒到演藝圈、藝術圈,這也加速催生讓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在內的「性平三法」修正案。

 

而立院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案,其中《性騷擾防治法》明定性騷擾是指性侵之外,違反他人意願對其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或是用歧視、侮辱性的言行,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或是讓人心生害怕、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情境。

 

除此之外,以用他人順服或拒絕的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減損其「工作、學習、訓練、計畫、服務、活動的有關權益之條件」,也屬於性騷擾的範疇。

 

而有意圖性騷擾者,包括乘人來不及抗拒時下手親吻、擁抱或撫摸其胸、臀部等隱私部位,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其中牽涉利用權勢或機會犯罪,則加重其刑的2分之1;若是未成年者遭性騷,成年後3年內都可提出申訴。

 

條文也規定,宣傳品、出版品或是大眾傳播管道,包括網路、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與記載被害人姓名或是足以曝光其身分的資訊,可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但被害人是成年人且同意、監護人同意、檢方或法院認為其有必要者則不在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定義所謂的「權職性騷擾」,是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時,對於受到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利用權是或是機會進行性騷擾,不過若是受雇的人在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或是僱用人性騷擾,也適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

 

 

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是僱用人,若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的行為,將可處1萬至100萬元的罰鍰;若被申訴人規避、妨害或拒絕調查,也不願提供資料,可以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且可以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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