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能源局設定的遊戲規則下,離岸風電開發商正朝著大者恆大方向前進。(資料照片/攝影:蔣銀珊)
離岸風電開發已準備進入3-2期選商作業前的準備工作。截至目前為止,3-1的風場開發,7風場中,僅有5風場表達有意願簽署,2風場放棄開發資格,還有3個風場申請展延簽約。
根據媒體報導,有鑒於第3-1期簽約狀況不如預期,在第3-2期的招標作業中,能源局針對許多招標條件做出調整。最大的改變就是基於國際局勢的不穩定,及台灣相關供應鏈的未完備,因此取消統一六成國產化的規定,改採「選修學分制」,放寬國產化相關的履約限制。吾人認為,這是能源局符合產業健康發展的調整,應予以鼓勵。
但關於整體開發的容量限制,能源局打算在僅3-2階段僅釋出與3-1階段相同的3GW,但與3-1階段不同的是容量部分,在3-1期每一個業者獲得的開發量為500+100MW,在3-2期將採取分級方式分配的方式進行分配,第1名分得1000MW、第2名750MW,第3名以後則是500MW。
倘若按總釋出的總容量與3-1階段皆為3GW來計算。第3-2階段的招商廠商最多約莫只會有4間開發商得標。但僅有4間廠商共同來承接3-2期的離岸風電開發,長遠來看,卻會對台灣的離岸風電市場產生不利影響。
最嚴重者,就是讓市場形成大者恆大的馬太效應。能源局為了挽留某家慣於情緒勒索的重量級外資開發商,不吝於把裝置容量放寬到1GW;卻無視於其他風電開發商在專案融資上的重重困難。這只會讓大型開發商成為「吃遍天下無敵手」的業者,變成寡占市場中的龍頭。試問,這有利於選商的多元性和市場的健康發展嗎?或者,能源局或經濟部只基於便於管理的動機,寧可犧牲其他更具活力的開發商,而罔顧未來風電開發市場失衡可能帶來的苦果?
從長遠觀點來看,風場選商的多元化除了風險分散,更能為台灣培育本土、中小規模供應鏈業者的蓬勃前景。
吾人認為,透過多元競爭、以戰養戰的開發模式,才能維護台灣離岸風能的開發在未來能夠趨於完整,得以建全整個離岸風能的產業鏈。
令人遺憾地,能源局的作法從根本性上,與培養本土業者、建全供應鏈與分散相關風險精神背道而馳,而把雞蛋放到少數籃子(開發商)裡,去賭台灣能源轉型的未來。
除了在3-2期的風場開發採取分級分配、開發容量固定3GW上限,讓實力不厚實的開發商難以競爭外,對於3-1期棄標的案場,能源局更打算要透過自行分配的方式,給予3-2期少數的得標業者進行開發。這樣的做法不僅在政策選擇的合理性上讓人無法理解,更在傷害市場發展的公平性和多元性。
在能源局設定的這套遊戲規則下,離岸風電開發商正朝著大者恆大方向前進;其餘的中型業者在規則歧視下(限制總體開發裝置容量及家數),只會走向消亡,導致離岸風電市場最終被少數業者壟斷,在獨厚少數業者的前提下,使其他的外資因此撤離台灣,陷入不利產業發展的惡性循環之中。
※作者為資深國會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