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赴日旅遊的外國觀光客增加,日本藥妝店也出現掃貨潮。(資料照片/美聯社)
疫情解封後,出國旅遊買藥妝、伴手禮給親朋好友,又成為稀鬆平常的事,但千萬要留意相關規範!對此,食藥署指出,無論是藥品、化妝品、用免輸入查驗方式攜帶的食品,都有價格、數量或重量限制,且只能供個人使用,不得再販售給他人,違反規定者將依法受罰。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非處方藥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罐、條、支)為限。若是攜帶處方藥入境,若沒有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 2 個月用量為限;有醫師處方箋(證明文件)者,藥量不得超過醫師開立的合理用量,最多以 6 個月用量為限。
食藥署提醒,在國外購買當地藥品回國,要特別注意藥品是否含有我國管制藥品成分。出國後攜帶藥品入境,僅能供自用,不得販賣,違者將可依藥事法第 27 條及第 92 條規定,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緩,亦有可能涉及同法第 83 條刑責。
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特定用途化粧品,要注意「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範。依規定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 36 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海關得逕予放,若超過公告數量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5 條第 4 項,超量部分由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或銷毀。
食藥署強調,從國外購買的特定用途化粧品,未經過衛福部查驗登記審查且無中文標示,若使用後造成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此外,特定用途化粧品僅能供個人自用,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3 條處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普遍來說,從國外輸入食品,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但如果該食品供個人自用,且符合 2 種情況,包含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 12(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一般食品的價值需在 1,000 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 6 公斤以內,就不需要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食藥署表示,民眾購買產品回國時,要留意這 2 項規定,避免花了錢卻又無法帶回國。此外,用免輸入查驗方式攜帶回國之食品,不得販售予他人,違規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依同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14 款,可處新台幣 3 到 30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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