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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NGO懷疑李明哲「被認罪」 齊發聲明:「非自願自白」不能作為證據

上報快訊 2017年05月27日 12:30:00
針對李明哲案,台灣聲援NGO透過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發表聲明譴責,中國如此「大陣仗」,對待一個「台灣社區大學的員工」之行為。(翻攝自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臉書)

針對李明哲案,台灣聲援NGO透過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發表聲明譴責,中國如此「大陣仗」,對待一個「台灣社區大學的員工」之行為。(翻攝自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臉書)

針對李明哲案,台灣聲援NGO透過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發表聲明譴責,中國如此「大陣仗」,對待一個「台灣社區大學的員工」之行為。此外,他們懷疑中國疑似讓李明哲以非自願之方式認罪,有失人權,呼籲聯合國人權會在6月會期時應對中國提出質疑和嚴正譴責。

 

 

據新華社26日報導,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安峰山證實,李明哲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日前被「湖南省安全機關」逮捕。

 

台灣聲援NGO共同發聲明表示,如國中國現在才正式承認「逮捕」,中國現在就應該照之前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於正式逮捕的24小時內依法「通報」台灣法務部與家屬,並讓當事人享有委任律師、接見、閱卷等基本中國法律保障。

 

聲明指出,中國的《刑法》第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非常嚴重的罪名,也是中國過去常用來鎮壓中國國內異議人士與維權律師的工具。中國將這樣的罪名套用在一個「非中國國籍」的台灣公民身上,顯示中國對於「外國」人權工作者的侵害已日趨嚴重。

 

至於李明哲的認罪,共同聲明團體懷疑是「被認罪」。故聲明提到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和第54條,若是在他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或甚至是遭到酷刑「逼供」之下的「非自願自白」,並不能作為「證據」。

 

聲明強調,中國對於李明哲案至今所採取的措施,已經嚴重侵害李明哲的基本人權,也完全違背「禁止無理拘禁」、「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等國際人權法肯認之司法原則(世界人權宣言9-11條)。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在6月6日至23日的日內瓦會期,對中國提出質詢及嚴正譴責。

 

最後,聲明再次嚴正譴責中國以如此「大陣仗」的方式對待一個台灣社區大學的員工,也再次呼籲中國應懸崖勒馬,儘速依法通知李明哲家屬,保障李明哲的基本權益,與台灣政府進行有效溝通,莫再繼續與全球公民社會及人權基本價值背道而馳。(林彤/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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