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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以政策鼓勵放大單一風場容量,更有助多元競爭

章鎧帷 2023年08月11日 00:00:00
要增加競爭性,同時如期完成風場建置,別無他法,以政策鼓勵有能力的業者放大其風場容量將是必要手段。(圖片摘自沃旭能源)

要增加競爭性,同時如期完成風場建置,別無他法,以政策鼓勵有能力的業者放大其風場容量將是必要手段。(圖片摘自沃旭能源)

這個月經濟部可能即將公佈離岸風場區塊開發下一輪(簡稱3-2)的競標規格。依照市場狀況及各業者手上擁有的風場門票,目前將會參加角逐的應該有丹麥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丹麥沃旭、澳洲科里歐、西班牙伊比德羅拉、美國風睿能源等總共五家,而法國電力公司、加拿大北陸能源、德國天豐能源參與的機會應該不大。

 

若採之前報載的級距配分,假設第一名1000MW,二、三名為750MW,四名為500MW,等於五選四,沒有什麼競爭性。甚至假設第一名是750MW風場獲配,二、三名有任何一案小於750MW,還會重演3-1人人有獎狀況,這應該也不是經濟部所樂見。而且,還沒有辦法將上一階段因為棄標約600MW重新分配完,等同於宣告2030年前離岸風場容量目標無法達標。

 

基於上述競爭不足、目標進度落後等問題,吾人建議3-2可以設1GW為上限,但每一家都可以自行依不同的併網點、採購、工程及財務規畫提出競標容量,最後獲配容量就以其提出的競標容量為主。同時,國產化要求仍應盡可能鬆綁,鼓勵各開發商將其有限的資金用於加大風場容量,而非負擔額外國產化成本。在鼓勵各專案放大風場容量的狀況下,我們才有機會可以將容量分配給3家業者,不用分到4家,才能產生競爭性。

 

至於上一階段分不完的600MW怎麼辦呢?吾人建議可以成為依照國產化排名依300MW、200、100MW次序來分配,同時以躉購費率來支持。舉例而言,若一個業者申請700MW專案,而其在國產化評分獲得第一名,即可獲得外加300MW容量,而這300MW可享有躉購費率。

 

上述自主規劃風場競標容量,加上額外容量由躉購支持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海域空間利用效率,補上3-1缺口;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多元競爭,並鼓勵有意放大風場容量業者衝刺國產化項目。以躉購費率補貼負擔較多國產化義務者,也是非常合理。

 

吾人要面對一個現實,全球產業和市場條件嚴苛,台灣要回到2016年前後離岸風電政策規劃的心態,增加誘因促使國內外開發商投入才對,而非設一堆門檻自廢武功;台灣還有很多風場要做,相較之下,有意、有能力投入的開發商真的沒那麼多。要增加競爭性,同時如期完成風場建置,別無他法,以政策鼓勵有能力的業者放大其風場容量將是必要手段。

 

※作者為資深法案研究人員

 

關鍵字: 離岸風場 風電 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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