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今天(17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取自Pixels)
為了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衛生福利部今天(17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修正的3大重點為『含糖碳酸飲料都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和「產品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預告評論期為60天。
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1.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2.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3.修正表七之內容項目及不得宣稱之詞句,例如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根據《ETtoday健康雲》報導,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接受媒體電訪指出,目前市售的含糖碳酸飲料,只要糖所占的熱量沒有超過10%,可宣稱含營養素,但考慮國人健康,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等單位反映,需將糖碳酸飲料的標示改為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如「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除此之外,林金富補充說明,這次的草案也不再限制可以宣稱的營養素項目,過去產品僅開放標示8項營養素,草案修正成功後,將擴大可標示的營養素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