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增修條文是根據18世紀的傳播能量設計的,在21世紀已不敷使用,一部更積極、有效的法律,以同時保護與規範言論自由, 顯然已迫不及待。 (合成圖片)
也許我們可以回到歷史檢視言論自由的源頭,抓出它的方向,或許能看到今天的迷失。現代言論自由的觀念來自英國詩人兼思想家約翰‧米爾頓(John Milton, 1608-1674)的倡 導。米爾頓即是《失樂園》的作者,他在1644年英國內戰(又稱清教徒革命)方酣之時,出版了一本宣傳冊子叫《論出版自由》(Areopagitica),抨擊當時的審查制度。Areopagitica一字來自Areopagus,是雅典城外的一處白岩小山。站在山頭上,可俯瞰雅典全城,並與雅典衛城互相瞭望。Areopagus也是雅典的法院與元老院所在地,知名的希臘演說家伊索克拉底(Isocrates, 436-338 BC)到此發表議論,希望恢復雅典的民主。精通古典文學的米爾頓以此為書名來彰顯言論自由的重要,地位等同於城邦的神廟。米爾頓認為國家不得限制言論,好的言論必須透過如市場 自由競爭的機制來篩檢,而不是透過權力的匡正。他著名的格言「讓事實與謊言格鬥」,就是要求政府保持一個開放的言論市場,米爾頓相信真理不但不會在自由與開放的辯論中消失,駁斥謊言是謊言最佳的抑制劑。然而米爾頓也不是絕對的言論自由論者,以他的時代背景,他認為猥褻與褻瀆教會的言論是可以禁止的。
經過近400年的演進,言論自由成為民主國家積極保護的人民權利,但歐洲與美國經歷十分不同的歷史,對言論自由的態度因此也不盡相同,這個差異在網路言論的時代更加擴大。 例如在德國,司法部長毫不猶豫對臉書、推特這些科技公司指指點點,甚至立法規範,但這在美國聽起來好像和中國沒兩樣。又如在德國,他們經歷過納粹時代的恐怖,認為對仇恨言論沒什麼好討論的,採零容忍的態度;但美國人不這麼想,仍然認為可透過市場機制糾正。
比較起來,美國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更接近米爾頓的想法,雖然言論的尺度與米爾頓的時代大不相同,但美國對言論自由的理解與節制並沒有超越米爾頓的三大原則:
1. 政府不能干涉;
2. 自由競爭;
3. 明顯有害的言論仍得以抑制。
這顯然不是完美的理論,放任市場般的自由競爭是煽動家的溫床,加速法西斯的崛起,更是21世紀網路時代言論市場的根本矛盾,而1. 與3.的衝突也始終存在,只能在錯誤中學習, 靠時代調和。
身為國會議員的米爾頓原本只是要將《論出版自由》交給英格蘭議會參考,但言論自由立刻成為歐陸進步主義者的共同理念,對歐洲君權與神權的勢微起了很大的作用。米爾頓過世一百多年後,保障言論自由更成為美國憲法中的民權法案之首,也就是所謂的美國憲法第一增修條文,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限制言論的法律。雖與美國憲法幾乎同步誕生,但美國這條保障言論自由最重要的憲法,並沒有在美國民主發展的初期扮演任何角色。第一增修條文在1791年通過後進入長達130年的沉睡期,言論自由部分無人問津。
如同所有的新國家一樣,美國建國初期也經歷了許多危險時刻,如早期的美英戰爭,稍後的南北戰爭。在這些國家急難的時刻,許多被認為危及共和國的言論屢遭政府嚴厲取締,甚至訂了許多法律將發表反戰或反聯邦言論的異議人士以叛國罪起訴,然而在法院的審理中,言論自由從來沒有成為被告的主張。第一增修條文必須等到20世紀第一次大戰之後才被賦予生命,成為20世紀民權運動中重要的憲法保障。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美國保持中立,但所屬商船屢遭德國無差別擊沉。美國忍無可忍,1917年決定參戰,國內意見兩極。威爾遜政府一方面發動國家機器做全面的宣傳,另一方面制定《間諜法》(Espionage Act of 1917),嚴格控制反戰的活動與言論。為了掃蕩反政府的言論,司法部逮捕並起訴近2,000名左傾或同情德國的意見領袖,很多其實只是枝微末節的意見。回頭去看,這位主張民族自決而留名的威爾遜總統,在國內以國家總動員的規模做宣傳與箝制反對言論,實不下30年代歐陸的法西斯政權。
以違反《間諜法》遭到起訴的意見領袖中,最有名的當屬曾為參議員的尤金‧德布斯(Eugene Debs, 1855-1926)。德布斯在1918年發表反戰演說被捕,被定以10年的重刑。該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辯方首度以第一增修條文主張德布斯的言論應受到保護。最高法院在1919年做出判決(Debs v. United States, 249 U.S. 211 (1919)),認為政府已提供充分的理由制定《間諜法》限制言論自由,而德布斯的言論已實質妨礙美國的徵兵與作戰準備,危及國安,因此維持原判決。同年其他類似的案件也得到一樣的判決結果(如另一知名案件:Schenck v. United States, 249 U.S. 47 (1919))。
美國社會黨為了抗議這個判決,提名在獄中的德布斯競選1920年總統,全國竟得到91萬張支持者的選票。一戰後國會大幅修改《間諜法》,哈丁總統(Warren G. Harding, 1865- 1923)於1921年底免除德布斯的刑期,但沒有赦免他。1925 年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另一個重要的判決(Gitlow v. New York, 268 U.S. 652 (1925))。知名社會主義者班傑明‧吉特羅 (Benjamin Gitlow, 1891-1965)在1919年發表《左翼宣言》遭 到起訴,但起訴他的不是聯邦政府,而是紐約州以違反州法起訴。這個判決的重要性不在言論自由範疇認定的改變,而在於聯邦最高法院受理該案,運用憲法第14增修條文中的公平保護原則,將第一增修條文的適用範圍由國會拓展到所有的州政府,對後來的案件影響深遠。
可惜吉特羅仍然敗訴,法院同意紐約州以不良影響限制言論自由。雖然在上世紀20年代,因為言論與行為的界線不清 (我國預備叛亂要到90年代才廢除),我們看不到令人鼓舞的案例,但第一增修條文已經躍上舞台,法律的邏輯也已準備好,即前述的三大原則。二戰結束後第一增修條文邁入黃金時代,讓美國沒有在50年代的麥卡錫主義中走向法西斯,也保護了婦運、工運、民權運動、反越戰、環保,乃至60、70年代的嬉皮文化與90年代至今的多元文化。第一增修條文適時保留了反主流的論述空間,也給予批評權力者極大的保障。
若說憲法第一增修條文是戰後型塑美國開放文化與多元思想最重要的憲法遺產,這個說法並不為過。然而網路言論的能量已超乎我們的想像,這和幾個人搬個肥皂箱到公園、站上去胡說八道的效果完全不同,但第一增修條文是根據18世紀的傳播能量設計的,能稱職地在20世紀新興的紙媒與電子媒體的世界中發揮功能,已屬不易,但我們必須承認在21世紀已不敷使用,一部更積極、有效的法律,以同時保護與規範言論自由, 顯然已迫不及待。
※本文摘自《你沒讀到的美國:李中志的玉米田》(李中志著;玉山社出版)。作者為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教授、北美台灣人教授協會前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