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修正與增修條文,議事處卻搞大烏龍,送往總統府的法律公報中竟漏列第23條之1的增列條文部分內容。(合成畫面/取自立法院、總統府)
立法院5月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修正與增修條文,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吸引優秀人才來台及留台誘因。《上報》接獲爆料,立法院議事處在當天三讀條文搞大烏龍,送往總統府的法律公報中竟漏列第23條之1的增列條文部分內容,導致總統府公告的法律條文中,硬生生少了一段,立法院發現後才在8月21日緊急去函總統府勘誤。
《入出國及移民法》是2023年1月內政部提出的修法,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為了吸引外國優秀人才來台就業,同時放寬其家人親屬陪同來台法規,還有針對移民家庭、外籍配偶撫養權調整更符合時代,並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以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
全案在立法院審查近4個月,終於在今年5月30日立法院會期倒數的法案大清倉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三讀條文一共增訂5條條文、刪除4條過時條文、修正39條條文。不過,議事處卻在法案三讀後的文字大擺烏龍。
增訂的第23條之1全條文內容應該為:
第二十三條之一 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因原居留原因變更或消失,而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 或第二款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二、年滿十八歲,原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經許可居 留,而在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就 學之學生,或在我國就學之僑生。
三、原依前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經許可居留,經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學生。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核發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送往總統府公告的條文中,竟少了「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核發外 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文字,讓總統府在6月28日公告的法律令中硬生生少了一段。據了解,直到8月21日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去函總統府勘誤,發議字第1120702779號勘正該條文內容。
《上報》記者回放當天三讀宣讀條文影片,議事人員在朗讀條文時,的確有完整念完該段文字,協商後的文字也都經由各黨團簽名確認無誤,據推測,應該是在後續議事人員整理條文時錯漏,導致送公報出錯。針對公報漏字烏龍事件,《上報》記者致電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林志嘉坦承缺漏,議事處漏字,依慣例發函勘誤,然後依法究責。
送往總統府的三讀條文公報有錯漏字,是否需要退回重修法?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當天議事人員有宣讀到,也有文字佐證,應該不需要重新修法。至於為何《入出國及移民法》總統府已經公告2個多月,至今未能施行?柯建銘解釋,立法院修法三讀後,內政部跟移民署要根據修法內容去修訂施行細則,因此法案要等行政機關進一步把如何施行、具體的規範細項一項項列出後,才能真正上路。
過去立法院因法案押在會期最後一天大清倉出包,2013年5月31日立法院通過的《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將特別費除罪化擴大到民意代表、大學教職員、研究人員等,卻因為修法只寫到各大專院校「職員」,不是「教職員」,少了「教」字,導致教授不在除罪化範圍。搞到最後時任總統馬英九出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