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推動司法改革的特色,在於人民的高度參與。(資料照片/攝影:葉信菉)
9月18日,第65屆國際法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Judges)的年會,將於台北舉行。回顧23年前(1999年),同樣的年會盛事在臺灣制訂並通過了《世界法官憲章》,建立司法獨立原則的國際標準,寫下了司法的重要里程碑。本次年會以「司法獨立與憲政主義」為題,共邀請66個國家的法官從國家權力、司法行政、社會壓力及言論自由等面向,共同探討法官的審判獨立與司法課責等議題。
民間司改會作為長期推動司法改革的公民團體,希望透過此次國際法官協會年會的契機,從法官制度與司法獨立的關係,簡要回顧臺灣《法官法》的歷史與未竟之業,反思、展望臺灣未來的司法改革方向。
1995年,民間司改會正式成立之後,我們就開始倡議並執行「法官評鑑」。1998年,民間司改會首度與其他公民團體提出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建立一套公開、透明的法官退場機制。理由在於,過去法官限於刑事判決確定、受到公懲會懲戒,與受到監護宣告等情形才可以免職,人民並無法對法官違反職權、言行不檢、怠慢職務等行為進行救濟。
在長年的立法推動下,立法院終於在2011年7月三讀通過《法官法》,啟動「個案評鑑機制」以淘汰「不適任法官」,從而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然而,人民雖有權檢舉法官、檢察官,但當時僅允許機關或團體提出,遭受不合理對待的當事人無法自行提出。自此,民間司改會便致力於協助人民提起評鑑。直到2019年修法,新制下人民終於可以不透過團體,自行請求法官評鑑。然而,從「法官評鑑委員會」公布的新制三周年報告中,可以發現這幾年評鑑成立的5件案件中,都是由法院自行移送的;如何讓人民請求的評鑑發揮實際功能,也待集思廣益、持續檢討。
長期來看,法官的開庭態度確實有改善外,但從近幾年不少的懲戒案例中,凸顯法院院長對於法官不當行為的處理並不積極,而有反思法院內部的組織文化的必要。比如前幾年涉及性騷擾與性別歧視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新竹地院前法官吳振富,今年初爆發職場霸凌的台南地院法官徐安傑,乃至於七月#MeToo運動的士林地院審判長蔡明宏等人。這些事件的發生,值得我們去思考:法院作為主持公平正義的機關,應該營造怎樣的組織文化,才能獲得人民的司法信賴?
從解嚴到現在,台灣的司法在「法官獨立審判」的原則下,法院的院長不太可能去干預、介入個案。植基於此一進步,我們認為在不干預審判獨立的前提下,應強化院長對於所屬法官的監督責任。因為司法獨立並非是拒絕課責的法治價值,法官需要獨立保障,但同時也需要負起責任,才能讓司法藉由自省機制更加進步。
台灣推動司法改革的特色,是人民的高度參與。司法的進步,不只是官方努力的成果,台灣人民對司改的期待與支持,才是值得向國際社會傳遞的經驗。藉由本次國際法官協會年會,我們期待台灣的司法不僅能持續學習世界各國的優點,未來也能儕身先進國家之林。
※黃旭田律師為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承慶為法案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