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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核定時間引爭議 黃世聰認TDR案恐侵害人權

樂活地方 2023年09月21日 14:30:00
財經專家黃世聰認為法律不朔及既往,2012年以前買賣TDR而起爭議者,用證交法判刑是否引發冤獄爭議。(黃世聰提供)

財經專家黃世聰認為法律不朔及既往,2012年以前買賣TDR而起爭議者,用證交法判刑是否引發冤獄爭議。(黃世聰提供)

日前因臺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是否在證券交易法納管範圍內,引發數起冤獄爭議,台灣法學基金會9月16日舉辦經濟刑法空白授權與人權保障研討會,會中法界人士認為空白刑法概括核定有違憲之虞,恐會侵害人權。

 

財經專家黃世聰也針對此座談會發表看法,黃世聰這個(TDR)連政府都說不清楚,法律定位不明的金融產品,金管會認為1987年的財政部第900號公告發布時就已核定,受證交法所規範,但當時國內還沒有發行TDR,TDR直到1998年才出現,怎麼可能1987年的900號公告會預知11年後出現的金融商品?且TDR這個對大多數人有點陌生的金融商品,法界認為金管會始終欠缺明確規範,由於它的法律定位一直不清楚,沒有明文入法,民眾買賣後被司法侵害入獄,造成數起冤案,引起很大爭議。

 

黃世聰也提出立法院2016年,立委蔡易餘曾就證交法165條之2質詢金管會的對話,蔡易餘問「它在2012年所訂定,那第165條之2他規範的對象到底是什麼?」當時的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回答「它代表的就是說,TDR就是屬於這一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就是它在國外已經上市了,然後它來台灣第二上市地來發行的有價證券,那一般我們稱為臺灣存託憑證。」蔡易餘於是接著問「所以第165條之2它所規範的對象就是針對TDR,也就是我們大家現在講的外國公司的一個第二上市的一個有價證券,是這樣嗎?」當時王詠心回答:「是,是」

 

黃世聰認為根據王詠心當時的答詢,TDR就是2012年才正式納入證交法範圍,既然法律不朔及既往,2012年以前買賣TDR而起爭議者,是不是不該用證交法判刑?律師許兆慶也建議未來主管機關如有新核定之有價證券,希望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之標準加以核定,且新核定有價證券於實務上之運用,也應合乎刑罰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向後發生刑事規制之效力,使得維護證券市場交易安全與秩序之同時,兼顧人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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