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播送次數從原本的每小時4次,放寬到6次,最快明年1月底實施。(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將修法,將電視廣告播送次數從原本的每小時4次,放寬到6次,最快明年1月底實施。
NCC表示,網路影音產業讓廣電業者面臨衝擊,在廣告上的收益大幅減少,因此,為促進傳播產業健全發展,NCC決定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2大原則下,預告將修改「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訖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放寬電視廣告播送次數,預告期間為60日,徵求其他意見。
NCC表示,將從原本30分鐘節目可播2次廣告、60分鐘可播4次,將放寬成30分鐘節目可播3次、60分鐘可播6次,預計最快明年1月底實施。
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經NCC評估,每一個廣告時段中的第一個廣告收視率最高,因此將從4個適度放寬到6個。翁柏宗強調,此次修法雖增加可廣告次數,但廣告總時長不變,平均下來,無線電視1小時節目可播9分鐘廣告,衛星電視1小時節目可播10分鐘。但翁柏宗強調,放寬也代表頻道業者需更自律,如果足足播滿6次廣告,恐讓觀眾覺得反感,造成反效果,猶如殺雞取卵。
衛星廣播電視同業公會秘書長陳依玫雖認同修法,但她表示,每個廣告時段中,第一支廣告的確收視率較高,但不一定能增加營收,收益是否增加還得看實施後情況,陳依玫表示,過去頻道的創意受到法規限制,未來電視可能出現一些快閃、短秒數等更有創意廣告,讓電視廣告變得更多元。
NCC電台與內容事務處專委陳金霜表示,若插播廣告次數超過上限,可依「衛廣法」處衛星頻道業者10萬至100萬;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則依「廣電法」第1次先警告,1年內再犯處10萬至200萬元罰鍰;廣播則處9千至9萬元罰鍰,並視情況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