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兆豐銀行2016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1億8000萬美元一案,監察院7日對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提出糾正案。(資料照片)
兆豐銀行2016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1億8000萬美元,引發軒然大波。對此,監察院認為,金管會未能及時發現兆豐銀內部控制不當、還放任兆豐銀董事長懸缺近5個月,明顯失職,7日對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提出糾正案。
對於兆豐銀遭美國重罰一案,經過監察院立案調查,向各相關機關調閱卷證資料,並辦理20餘場次的詢問會議後,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7日完成調查報告,並通過對行政院、金管會和財政部的糾正案。
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明知兆豐金控擁有控制性持股的投資事業,涉及金融相關領域廣泛,董事長綜理集團業務;但行政院竟讓該金控及銀行董事長懸缺近5個月,由總經理代理,其同時身兼4個重要職務。後又因總經理未善盡代理董事長的職責,遭金管會命令兆豐銀行解除其總經理職務。行政院未能積極指派兆豐金控暨兆豐銀行的董事長,致其懸缺達近5個月之久,顯有未當。
對於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對兆豐銀行重罰1億8000萬美元,報告指出,金管會未能及時發現兆豐銀行總行及其海外分行的內部控制、法令遵循等諸多缺失;在簽辦本案金檢報告時,輕信兆豐銀行說明,沒有審酌紐約州金融服務署近年來一再重罰其他國家銀行的前例,僅將本案視為一般案件處理;對於台灣當時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等相關規範與制度,未能與時俱進,確屬失當,都應徹底檢討。
此外,調查報告強調,兆豐金控公股聯絡人明知兆豐銀行面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可能採取的監理行動,竟未向財政部通報,且公股代表亦未充分知悉此案的嚴重性,公股監督機制有欠妥適,公股管理確有不足,核有欠當。
報告另外特別說明,兆豐銀行的董事長及總經理都由政府派任,但依據銓敘部及財政部的規定,政府核派擔任兆豐金控及銀行的董事長與總經理,並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所以不屬於監察院職權的行使範圍。(畢翔/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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