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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事事省」 法官自行限縮上訴範圍的「偷吃步」新招

黃錦嵐 2023年10月29日 07:00:00
當怠惰法官將案件草率簡化審判之後,案件不僅不因此而了結、減少,相反的,案件會又發芽增生新案,日後最高法院勢必會多了一件上訴案或非常上訴案件。(圖片摘自網路)

當怠惰法官將案件草率簡化審判之後,案件不僅不因此而了結、減少,相反的,案件會又發芽增生新案,日後最高法院勢必會多了一件上訴案或非常上訴案件。(圖片摘自網路)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18日生效,增訂「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此項新制可大幅限縮上訴的審判範圍,二審法官從此不必案案均案牘勞形,陷入浩繁卷證之中,從事實、罪名、保安處分…,均詳查審認。對高院或其分院法官而言,原本具有疏減訟累及節勞省事功能,對被告而言,也可聚焦於有爭執部分,達到上訴救濟目的,其立法可謂良善。

 

可是,觀察近2年來的審判實踐,可以赫然發現:此一節勞疏減訟累的增訂新法,已經成了部分高院法官曲解法律,自行限縮上訴範圍「省事事省」的偷懶新招數,同時,也侵害到被告的上訴救濟權利。

 

以下,筆者擬舉9月底最高法院甫撤銷指正的2件案例,評述這些高院法官的「偷吃步」具體態樣。

 

壹:將「未明確表示」當作「明示」

 

林昆瑋是大貨車司機,自108年1月19日起,迄同年2月2日止,共以大貨車載運塑膠廢棄物,違法傾倒21趟廢棄物於嘉義水上鄉,嘉義地院一審判刑1年6月,林昆瑋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判長蔡廷宜(受命法官翁世容)於今年6月15日改判刑1年2月,林昆瑋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於今(112)年9月28日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參見112年台上字第3929號判決)。

 

林昆瑋案之所以有讓蔡廷宜審判長、翁世容法官有曲解法律空間,關鍵在於其「刑事上訴理由狀」中僅主張「第一審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及依刑法第74條規定諭知緩刑有所違誤。」,而且,在受命法官翁世容進行準備程序,及審判長蔡廷宜踐行審判程序,針對受命法官及審判長詢問:「上訴意旨?」時,林昆瑋均答以:「判太重,請求輕判並給予緩刑。」等語。

 

從以上筆錄觀察,林昆瑋似乎只針對量刑有爭執,對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等部分均不爭執。

 

可是,當審判長進一步詢問:「是否對於原審(即一審)判決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不爭執?」時,林昆瑋是明確回答:「犯罪事實有一部分有爭執。」,審判長再問林昆瑋:「於上訴時只針對量刑部分上訴,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不在審理範圍,你有何意見?」,林昆瑋答稱:「我對法律不懂,我之前請錯律師,所以解任之前的律師。」

 

針對以上卷證資料,蔡廷宜及翁世容認定,林昆瑋的上訴範圍僅止於量刑,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收等部分,都不在審理範圍,因此,從準備程序到審判程序都簡化了,當然,判決書也簡化了。

 

亦即,在審判長蔡廷宜及受命法官翁世容眼中,只看到被告林昆瑋的上訴狀主張,對於林昆瑋回答審判長詢問所說的:「犯罪事實有一部分有爭執。」部分,完全視若無睹了!

 

蔡廷宜與翁世容的審判謬誤,一方面突顯出偏聽率斷,一方面突顯出曲解法律。

 

所謂偏聽率斷,是指只見被告在刑事上訴理由狀主張,無視被告在審判中的言詞陳述,這也是偏狹割裂判斷的「隧道視野」謬誤。

 

所謂曲解法律,是指曲解「明示」的涵義。純就文意解釋,「明示」是明確表示,就訴訟而言,是以書狀或言詞明確表示。回到林昆瑋案,林昆瑋雖然在上訴理由中只爭執量刑,可是,並未明示只針對量部分上訴。

 

還有,當審判長問林昆瑋::「於上訴時只針對量刑部分上訴,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不在審理範圍,你有何意見?」時,林昆瑋也未作任何明確表示。

 

結果,被告林昆瑋所有的未明確否認或未明確表示,都被審判長蔡廷宜、受命法官翁世容解讀為「明示」了,刑事訴訟法課以法院訴訟照料義務,在林昆瑋案中完全不見了,審判長及受命法官不僅未善盡闡明權,曉諭被告林昆瑋以言詞或書面陳述確認上訴範圍,更以曲解方式,自行限縮被告的上訴範圍,使全案的調查、審判、辯論程序統統簡化縮水了,「省事事省」多了,這不是怠惰什麼才是怠惰!

 

熟悉高院或其分院審判實務的人都知道,受命法官在踐行準備程序時,不論是被告或檢察官上訴,開宗明義要確認的就是「上訴意旨為何?」,審判長在指揮審判程序時,首先要確認的也是:「上訴意旨為何?」,假若上訴意旨無法確認或有誤認,也就意味著,審判結果,若非犯了訴外裁判謬誤,就是犯了漏判謬誤,總之,「上訴範圍」錯了,整個審判就都「做白工」了。

 

貳:曲解「明示」涵義,將「未明確表示」當作「明示」

 

莊世國因販賣二級毒品搖頭丸,橋頭地院一審判判4年,莊世國不服上訴,高雄分院審判長李璧君、受命法官石家禎於今年5月25日判決上訴駁回,莊世國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何菁莪於今年9月27日撤銷發回更審(參112年台上第3664號判決)

 

莊世國案的上訴狀,與前述林昆瑋案類似。他的刑事上訴理由狀也是始終主張一審量刑過重,請求依刑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附條件宣告緩刑。在受命法官石家禎踐行準備程序及李璧君踐行審判程序時,莊世國的上訴意旨,還是如同上訴理由狀。

 

簡言之,莊世國的上訴意旨,不論是書狀或陳述,始終未明確表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為一部上訴。

 

可是,李璧君與石家禎均未行使闡明權,使莊世國及其律師明確表示其上訴範範圍,就逕行認定被告莊世國的上訴範圍就僅是就一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當然,其調查、審判程序,也完全簡化,只針對量刑因素進行調查、辯論而已,其他犯罪事實、罪名、沒收等部分的證據調查、辯論,因不在審理範圍,統統省了。

 

李璧君與石家禎的審判謬誤,主要是突顯出曲解法律,怠於踐行訴訟照料義務,其怠惰弊端如林昆瑋案,不再贅述。

 

參:法官怠惰「以鄰為壑」,案件越辦越多

 

評述完林昆瑋案及莊世國案之後,筆者擬一點感想。

 

首先,「上訴得明示僅就部分為之」新制所滋生的審判「偷吃步」怠惰流弊,與96年間刑事訴訟法增訂:「上訴書狀應敘明具體理由」規定,十分相像。

 

「上訴書狀應敘明具體理由」之新制,是為了救濟審判實務上常見的「空白上訴」弊端,並疏減無謂的訟累,新法一實施,高院及其分院諸多法官動輒以「上訴無具體理由」為由,十分浮濫的駁回被告上訴,此一新制讓高院或其分院法官的審判負擔及撰寫判決書的負擔大為減輕,可是,被告的上訴權利卻被侵害了。

 

幸好,當濫行駁回上訴之弊浮現之後,最高法院提出指摘了,如今,濫行駁回上訴之弊雖然仍未絕跡,但歪風之勢已經逐漸控制住了。

 

同樣的,「上訴得明示僅就部分為之」所滋生的審判「偷吃步」怠惰流弊,如今方興未艾,最高法院雖然已針對「明示涵義」之曲解謬誤,指正數件「偷吃步」誤判,但是,筆者認為,此一新制所滋生的「偷吃步」審判怠惰現象,恐怕短時間內很難完全消弭絕跡。

 

其次,「上訴得明示僅就部分為之」所滋生的審判怠惰流弊,並不僅止於曲解「明示」而已,例如,只針對量刑爭執,即使明示,審判範圍是否就僅止於量刑而已?審判實務所見,恐怕未必!例如,當量刑牽涉及事實輕重多寡或罪名輕重、罪數多少時,審判範圍就未只限於量刑而已,或許,未來有適當的案例時,最高法院大法庭會有判決新解出現。

 

最後,筆者要從整體司法的觀點來看「濫行駁回之弊」及「曲解明示之弊」的後遺症,這2種審判怠惰的後遺症根本就是「以鄰為壑」!

 

因為,當怠惰法官將案件草率簡化審判之後,儘速將案件踢出去,怠惰法官自己是「省事事省」了,可是,案件不僅不因此而了結、減少,相反的,案件會又發芽增生新案,日後最高法院勢必會多了一件上訴案或非常上訴案件,高院或其分院也會多了一件更審案,法官的案件負擔沈重,究竟孰令致之?是怠惰法官在製造案件量!也在製造其他法官的審判負擔!司法院推動修法,企圖疏減訟源,減輕法官的審判負擔,其良法美意都被怠惰法官消耗光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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