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統候選人競相表示要為消防人員增加預算、添購裝備、科技救災,但耗損消防員的不只是瞬間猛爆的熊熊烈火,更是溫水煮青蛙的超高工時。(資料照片/攝影:張哲偉)
屏東明揚公司一場大火,奪走4條消防員性命,事後內政部消防署將網站改為黑白,引來警消團體怒批「殺人兇手憑什麼哀悼」。惡火自然無情,而政府制度又是怎麼殺人的?
根據消防署《消防統計年報》,自1997年起火災由1萬5115件逐年減少至2016年的1856件;2017年起擴大統計範圍,但仍從當年的3萬464件減少至2022年1萬5890件,下降趨勢明顯。
相反的,消防員殉職人數卻逆勢成長,1997至2012年計15年間殉職了22人,但2013年迄今短短10年就犧牲43人,翻了近2倍。
正是「殉職換改革」,災後各總統候選人競相提出政見,例如增加預算、添購裝備、科技救災等,不過他們都忽略了,燃燒消防員的不只是瞬間猛爆性的熊熊烈焰,更是溫水煮青蛙的超高工時,而這現象亦普遍發生在消防、警察、一般公務員等各種政府工作者身上。
早在今年6月15日警察節,警消及各類公務員團體就上街吶喊「別再凹基層,還我加班費」、「加班給錢、天經地義」。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長陳建宏表示,過度加班之後根本沒時間補休,加班費還設有上限,甚至新人的每小時加班費連勞基法的時薪176元都不如。
至於許多消防員的生活是這樣的:連續工作24小時(或48小時),再休息24小時(或48小時)反覆循環,造成每週工作87小時及每月350小時以上,若跟勞基法的例外極端上限每月214小時相比不僅高出許多,也相當於一般上班族一個月上了超過兩個月的班。
消防員徐國堯、張家偉因而一狀告上法院,纏訟至大法官作出785號解釋,認定人事法令對於公務員「工作時間」、「加班補償」的規範一片空白,任由機關予取予求有害健康,政府才終於在2022年立下兩者的最底線。
針對工作時間,《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一天基本工作8小時,其後的加班時數上限如下:
1. 原則上,單日4小時,單月60小時。
2. 例外時,單日6小時,單月80小時。
3. 再例外,3日內無上限、3月內240小時。
這些條文遠較勞基法所定的極端上限單日4小時、單月54小時、3月內138小時更為苛刻,不僅立法者無法解釋為什麼同樣是勞動,政府工作者的加班時數上限硬是勞工還要高,實務上又把例外當常態,只要一紙公文報給上級,每件事都能解釋為「緊急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人力調度困難」、「季節週期性工作」,每個勞動力都能開到最大值。
再者,公部門的工時極易做假帳,因為工時是以當事人申請的加班時數來計算,只要不申請,就等於沒工時,所以差勤系統會預設時數上限,一旦超過就無法送出加班單。主管也會暗示員工先刷退再加班、假日加班不打卡、把工作帶回家等。再如台北市府的「超時人員關懷方案」,強迫每月加班超過45小時者書寫理由及接受首長面談,名為關懷,實為施壓。
為什麼要政府守法這麼困難呢?最根本原因是公共服務不能間斷,就算兵疲馬困也要繼續苦撐。陳建宏表示,他曾在下班之前抓到毒品賣家,只好留下來繼續辦案,但嫌犯拒絕夜間偵訊,他便先去整理卷證直到天亮再做筆錄,結束時已連續上班36小時,完全沒闔眼。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會員代表黃升也說:「我們的工作就是因應各種潛在災害跟民眾需求,真的遇到了,就是『ㄍㄧㄥ』下去,沒有什麼下班時間可言,也不會有人問你能不能加班,加班早就當作既定工時的一部分。」
一般行政人員不遑多讓,例如2019年台北「文化就在巷子裡」的承辦人猝死之後,活動還從一年48場激增為102場。2020年新北金山區公所社群小編過勞死,經法院判決國賠373萬元,公所雖已宣布不上訴,但政府「網紅化」的狂熱依舊沒有消減,各種公關活動益加爭奇鬥艷。
民主政府的義務到底有沒有界線?陳建宏質疑:「百貨周年慶要警察疏導交通、捷運要警察查緝逃票跟飲食、民眾出國要警察到家巡簽,為什麼他們不用自己請保全?因為警察不用錢嘛!」黃升也指出,消防員開救護車送吃壞肚子或切水果割傷的民眾去醫院、挨家挨戶贈送住警器還得看對方臉色等,都已是家常便飯。
私人能輕易轉嫁成本給社會,機關也會互相濫用人力。例如消防員曾被要求去動物園幫河馬換水、用空拍機檢查街道積水、把獨居老人載離家以便消毒;警察要幫助窮困的外地人買車票返鄉、處置家庭暴力及精神失序者等;至於一般公務員開會辦事找來眾多單位交纏背書,更是浪費彼此時間。
顯然在台灣,濫用公共資源是不用付出代價的,最後承擔成本的自然是第一線工作者。
既然工時降不下來,那是否給予合理的補償?《公務人員保障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直接為加班費蓋了天花板:
1. 一般公務員單日支領上限4小時、假日8小時、單月20小時;例外時照其工時上限。
2. 警消依各縣市財政,單月上限1萬2000元到1萬9000元不等。
3. 部分薪資如危險加給、地域加給等,不計入加班費內。
4. 待命、值班等時段,加班費最多打5折。
5. 若發不出加班費,可用嘉獎替代,40小時換一次嘉獎(若換算成加班費約1萬2000元左右)。
補償七折八扣下來,不但遠遜於勞基法規定的加班費不設上限、加倍發給、全薪換算、沒有替代,更凸顯政府雇主的雙重標準:不遵守工時上限,卻牢牢遵守加班費上限。這種選擇性守法的惡習,正是看似進步的大法官長年來默許的。
台灣的公法體系追隨德國,從早年國家對待公務員,就像領主可生殺家臣的「特別權力關係」;轉變為國家授予官職俸祿,交換文官忠誠服務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形同一種崇高的互負承諾。但拜關公的人都能輕易毀約了,任何山盟海誓再堅定也會遺忘。
如今國家對公務員的傳統照顧義務正快速縮減,例如退休金從單方恩給變成雙方平攤,而公務員的現代職業負荷卻無限擴張,連最基本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都匱乏,「今天公祭,明天忘記」已成消防員琅琅上口的口號。
遺憾的是,785號解釋文書中連一次「勞動」字詞都沒出現,還刻意用「健康權」、「服公職權」來規避勞動概念。但健康權本是公民普遍享有,跟職業安全與勞動條件無關;服公職權又回到「食君之祿,忠君之事」的古代社稷胸懷,而非「銀貨兩訖,互不賒欠」的當代勞務對價,等於政府工作者依舊被困在勤政愛民的父母官想像裡。
德國公法目前雖仍區分公務員與勞工,但在純粹身體勞務上,早就幾乎比照勞動法令,重要規範如下: 註更多資料來源:林佳和(2020)。《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法制之研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託研究。
1. 工時平衡先於金錢補償
以聯邦層級法律為例,每週工時(含加班)上限44小時,但員工可依意願上達54小時。單月加班超過5小時就要在一年內補休回來,加班費只發給每週上限54小時者或特殊例外。除法定事由外,臨時交辦、人力不足都不構成加班的理由。
2. 員工團體共決勞動條件
員工可組成人事代表會與機關簽訂「職務協定」,共同決定工時、排班、業務等,協商不成甚至可禁止機關執行政策,或移送勞動法院仲裁,許多協定案例後來還成為法令內容。
3. 彈性訂定多層次勞動法令
德國並非一部法律一體適用,而是透過聯邦法、邦法、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層層下授各級政府及各職業類別自訂規範,如警察、消防、醫護、港務等即有不同,因而具相當彈性。
儘管如此,重視勞動尊嚴的歐洲,與鼓吹勤奮刻苦的亞洲畢竟差異太大,要把德國制度複製過來並非易事,因此短期內若無法壓低工時,至少把加班費還給員工,包括刪除支領上限、實質全薪換算、取消打折及嘉獎、增加加成費率,以促使機關正視勞力成本。
接著應依各職業類別逐步開放員工組織工會與機關協商,並賦予一定程度的爭議權,以監督機關遵守約定。至於行政院主張的公務人員協會實務上僅具聯誼性質,無助於對等協商。
政府工作者的殞落所以令人揪心,不是因為死去的是孝子、慈父、愛夫、勇者,而是他們在職場上所付出的每一份勞務,都值得相對的回饋與代價,無關乎他們私底下是什麼樣的人。
當「錢多事少離家近」的時代已然過去,公務員還是一個值得投入的工作嗎?陳建宏答道:「我們大部分很喜歡這個職業,可是很討厭這個職場,因為工作環境、身體消耗、長官管理都很難讓人認同。」黃升也應道:「一開始是有熱忱跟榮譽感啦,可是社會期待我們明明那麼高,政府對待我們卻這麼苛,就有很大的失落感。」
從尊重勞動價值開始,別再讓政府受雇者犧牲在國家利益的大帽子底下了。
※作者為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成員